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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路子。全面遏制和纠正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业权市场日益规范,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组织领导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是全市矿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市成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阳祖耀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文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森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桂生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安监、经委、公安、工商、商务、环保、监察8个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鹏杰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并以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辖区内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务求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为本次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负总责。
三、工作任务
根据我市实际,以整顿和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为重点,突出煤炭、锰、石膏等重点矿种,把谭家山、湘潭锰矿、龙口及排头等3个矿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1.对无证勘查开采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2.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勘查开采,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3.煤矿勘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五证一照”)不齐的,非煤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三证一照”)不齐的,不得从事生产。对擅自生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查处。
4.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5.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其停产整顿,退回本矿区范围,密封越界井巷工程,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6.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7.对未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的,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对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整顿和关闭严重破坏、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拒不停产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2.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进行“三同时”(矿山建设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的矿山,责令其停产整顿。经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整顿,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执行。
3.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山资源。对影响铁路、公路、重要水体、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矿山,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1.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价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坚决纠正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或撤销。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的,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中纪发〔2005〕12号和湘办发明电〔2005〕71号的规定处理。
4.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他非煤矿山办矿的,参照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中纪发〔2005〕12号和湘办发明电〔2005〕71号规定处理。
(四)切实调整和优化矿山布局
1.凡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生产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对重点矿区,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对规划区内已设立的矿山,要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
2.对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布点过密等问题,要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逐步解决。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要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在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矿山,原则上要联合兼并,暂时不能联合兼并的,矿与矿之间要留出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带,并按照“先采上、后采下”的原则开采,严禁上下同时开采。
3.对生产规模和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要求以及采选技术、工艺、设备落后的矿山,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
(五)认真开展煤炭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和特定矿种专项整治
1.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要求,加大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已制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在专项检查中,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2.对海泡石等稀有非金属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要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等突出问题。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六)不断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1.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已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在企业改组改制和矿业权变更或延续登记时,要进行有偿处置。
2.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相关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3.加快有形市场建设,分级建立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制定和完善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制定和规范交易收费标准。健全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储量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行为。
(七)研究和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1.制定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2.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县(市)、乡(镇)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
3.调整利益分配关系。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整市、县、乡(镇)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充分调动基层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积极性。
4.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境评价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落实动态巡查、非法采矿有奖举报、矿产品销售凭证、矿山年检、矿山储量核查检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制度,建立起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时间为2006年3月至4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05〕28号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全面部署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集中整顿,时间为2006年4月至10月。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排查摸底,全面清理矿产地情况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排查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证照勘查开采、证照不全勘查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及以采代探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开展矿山储量核查检测,摸清资源储量消耗和越界开采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汇总。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根据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查出的问题,分别采取纠正、处罚、整顿、关闭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建章立制,时间为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要针对集中整顿阶段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长效机制。要把整改措施落实在资源配置、“两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勘查开发管理等环节和过程。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06年11月至12月,主要检查整顿工作情况。第二阶段在2007年9月~12月进行,全面检查各项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个阶段检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1. 制定验收方案。明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工作标准等;2. 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对整顿和规范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并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检查验收申请;3. 组织检查验收。由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市)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4. 做好迎检准备。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总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接受上级组织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将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项整顿和规范措施。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非法矿山的关闭工作,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问题;财政部门要从国土资源收入中列出专项资金,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有关税费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开采等各类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矿产品进出口流通秩序的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监、经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案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违法矿山的取缔和打击力度。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山,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暂扣或收回所有证照。对确定关闭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准供电,银行不准提供贷款,国土资源部门不准办理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准发放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不准办理排污许可证等证照。对在整顿和规范过程中,凡出现失职渎职、监督检查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狠抓督查,确保落实。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和阶段性检查;要建立督查、报告、举报、责任追究、检查验收等各项制度,确保工作落实;要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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