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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衡政发〔2007〕1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属驻衡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统计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不断强化统计服务功能,为推动全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统计工作的认识,改革并完善全市统计管理体制,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与咨询的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统计工作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科学决策,理性执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大意义。统计工作是坚持和检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社会考核评价体系,实事求是地客观反映各级各部门两个文明建设真实情况,有利于科学评价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客观公正地考核各级各部门的工作实绩。统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要职能。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和民生,准确反映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情况,对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一)理顺和改革现行统计管理体制。
  根据《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全面建立区域统计管理体制。珠晖、雁峰、石鼓、蒸湘四个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2007年年报起,实行区域统计(实施方案另发),以满足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经济考核评价的需要。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站,配备领导班子并设置专职统计人员。统计管理站站长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农村和城镇各村(居)委会设立兼职统计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会计兼任。
  市和各县市区统计局,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的统计工作经费开支要列入各级政府常年预算。
  (二)加强园区统计、部门统计和新兴行业统计工作。
  加强园区统计工作。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各工业园设立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统计制度,统计台帐,规范各项统计业务工作。
  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要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逐步建立以政府统计部门为中心,覆盖全社会各层面的高效的统计信息网络。政府统计部门对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各部门、行业的统计数据要按法定权限,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中央、省属驻衡各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统计资料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部门要健全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以确保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加强新兴行业统计工作。各级统计局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7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14号文件的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全社会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体系,加强对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以及其它新兴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三)强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明确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严格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大中型企业的联网直报系统,实现网上直报统计资料。
  国家确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
  各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需要,按照《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实行统计代理制。统计代理制的实施,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统计局管理并监督执行。
  三、加强统计评估监测
  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功能,围绕省、市有关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农村建设、城镇化进程、县域经济发展、服务业统计、节能降耗监测、园区建设、8件实事数据评估认定等各项考核工作,全面建立统计数据评估监测体系。
  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电子政务的整体规划,在财力上给予支持。各级统计部门要抓紧建立本级社会经济发展综合数据库,实行信息整合,资源共享。要提高统计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都要配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尽快实现乡(镇)、街道与省、市、县统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五、高度重视统计队伍建设
  各级统计部门选调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的人员充实到统计队伍,并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动要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统计局的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统计管理站专职统计人员异动应征求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意见。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制度。各级政府要关心统计人员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认真解决统计人员工作中的后顾之忧。
  六、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利用公众媒体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使公众知晓统计,支持统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原始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要进一步确立政府统计部门各项数据的法定地位。各级会议、文件、考核、评先、晋级、行政许可、资源认定、新闻媒体报道中,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都要以政府统计部门评估认定的数据为准。坚决查处违法使用统计数据的行为,以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对重大、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查处,并在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统计工作中的各种矛盾,认真解决统部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确保按时拨付到位。
  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统计知识的学习,正确运用统计成果,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讨论重要文件和论证重大项目时,要认真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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