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区域卫生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州政发 [2007] 8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区域卫生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区域卫生规划(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九日
湘西自治州区域卫生规划(2006-2010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和《湖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 规划背景
一、区域基本概况及卫生资源现状
(一)区域卫生基本概况
2005年,全州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657个(不包括村卫生室),其中政府举办的331个、社会(个体)医疗机构326个。村卫生室2055个。编制病床6189张,其中州直医疗机构1510张,占全州的24%。实际开放病床6169张,每千人口拥有编制病床2.3张。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人员9355人,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2人,其中每千人口有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1.27人、医技人员0.56人、其他卫技人员0.58人、注册护士0.79人。全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高级职称164人、中级职称1600人、初级职称4675人。全州共有乡村医生2320人,其中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1781人。全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万元以上专业设备2251台(件),固定资产价值66388万元,其中专业设备36510万元。全州财政投入卫生事业费833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3%。全州人口出生率12.86‰,死亡率6.68‰,自然增长率6.18‰;孕产妇死亡率58.26/10万,婴儿死亡率19.96‰,新生儿死亡率11.14‰;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234.7/10万。
(二)区域卫生服务
2005年,全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年门诊389.3万人次,健康检查35720人次,急诊抢救88296人,抢救成功率99.19%;出院病人110490人,住院(门诊)手术26466例。出院病人全州平均住院8.52天,病床使用率50.51%。五苗全程接种率89.2%。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前5位的传染病是肺结核(131.4/10万)、痢疾(41.9/10万)、肝炎(37.3/10万)、淋病(7.6/10万)、伤寒(5.8/10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1.55%,住院分娩率79.28%;儿童(0-6岁)系统管理率79.9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1.66‰。
二、区域卫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卫生资源分布欠合理。一是部门、个体在城镇开办医疗门诊多;二是城乡卫生技术人员学历层次、技术水平层次差距大,农村缺乏较高水平卫技骨干;三是按床位设置标准城镇综合医疗机构专业设备配置过剩,农村医疗机构专业设备配置明显不足;四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健全,社区基层卫生组织尚未建立;五是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不配套,业务用房严重不足,基本医疗设备严重缺乏。
(二)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低。全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50.51%,乡镇卫生院只达到31.8%。全州医疗机构日均门诊42.8人次,乡镇卫生院日均门诊30.1人次。
(三)传染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发病率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
(四)卫生事业费投入不足。2005年,财政支出比上年增长21.8%,而卫生事业费只增长10.6%,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仅3.3%。截止2005年,全州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累计负债35569.5万元,占固定资产的54%,占当年业务收入的78%,超过负债控制比例一倍多。
(五)自我保健知识滞后。外伤性骨折、胆道疾患、心脏病、呼吸道疾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区域内重点关注的健康问题。食品安全和健康知识未被人们重视,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增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致使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逐年上升。
第二部分 规划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卫生发展为主题,以卫生资源结构调整及资源优化配置为主线,以卫生改革与技术创新为动力,建立适应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县市、乡镇、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医疗防保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两级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女儿童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全州人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增进城乡居民身体健康。
――农村居民卫生保健水平明显提高。全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传染性疾病发病率得到有效控制。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150/10万以下;儿童五苗全程接种率以村为单位达到90%以上;80%以上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以村为单位达100%。脊髓灰质炎、丝虫病、碘缺乏病、疟疾等疾病基本消灭和消除成果得到巩固,重点预防和控制霍乱、非典、人感染禽流感、艾滋病、结核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性病、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
――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42/10万以下,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85%以上,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20‰以下,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80%以上。
――公共卫生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加大。有效控制危害区域内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职业卫生,减少群体性食物中毒和职业危害。食品卫生合格率达85%以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合格率达85%以上,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达70%以上,主要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卫生服务队伍专业素质明显提高。80%的医生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护士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不低于30%;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65%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水平,执业的乡村医生均具有执业资格。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全州普遍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人口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0%以上,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制度。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能力提高。中、老年人群中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落实防治措施,降低患病率和致残率。
――全州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岁。
三、卫生服务体系的布局与调整
卫生服务体系由医疗、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采供血、医学教育与科研6个方面组成。
(一)医疗服务体系
城市实行两级医疗服务网络配置,即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农村实行三级医疗服务网络配置,即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其它医疗机构,包括企事业、军队武警编制外所属医疗机构、私营医疗机构等作为城乡医疗服务的补充,一律纳入卫生全行业管理。
1、综合医院
(1)机构设置与布局。全州共设置综合医院9所,为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综合医院1所,即州人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8所,即8县市人民医院。
(2)功能与任务。综合医院是辖区临床医疗、康复、教学、科研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中心,主要功能是以医疗为中心,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部分非基本医疗服务,重点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伤人员的诊疗任务,结合临床开展预防保健工作。
2、专科医院
(1)机构设置与布局调整。全州共规划设置5至6所专科医疗机构。其中州级3所,即州精神病医院、州肿瘤医院和州荣复医院, 都为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州精神病医院由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州肿瘤医院和州荣复医院由州民政部门主管,医疗业务由州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县市设2至3所专科医疗机构,即龙山县骨伤科医院,拟在吉首市乾州新区规划设置1所营利性中外合资、合作专科医院。
(2)功能与任务。开展本专科范围内的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治、咨询服务;配合相关卫生机构开展专科疾病的流行病学调研和预防工作;接受其它医疗机构专科病人转诊、会诊;结合临床开展科研、教学和预防保健工作。
3、中医医院
(1)机构设置与布局调整。全州共规划设置中医医院10所,即州民族中医院,龙山县、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古丈县、凤凰县、泸溪县各1所县级中医院;2所基层中医院,即泸溪县浦市镇中医院、吉首市乾州中医院,均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
(2)功能与任务。充分发挥中医中药优势,突出中医专科特色,运用中医、中西医结合方法,开展对急、慢性病,疑难病症的诊治,结合临床开展中医科研和教学工作,挖掘、总结、传承和发扬民族医学,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县市以上中医院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4、乡镇卫生院
(1)机构设置与布局调整。乡镇卫生院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设1所卫生院,撤并的乡镇原设置的卫生院,并入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为该乡镇卫生院的分院。中心卫生院所在地不再另设卫生院。全州规划设置乡镇中心卫生院40所,乡镇一般卫生院116所,乡镇卫生院分院52所。
(2)功能与任务。以公共卫生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卫生监督,开展健康教育,参与、指导爱国卫生,开展预防接种。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管理村级卫生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中心卫生院: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诊断和及时处理休克与循环、呼吸、泌尿系统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症,具备常见传染病防治、产科难产和农药中毒、食物中毒的处理能力。可开展一类手术,有条件的可开展部分二类手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医疗救治服务,并适时转诊。运用中医药对常见病开展预防和治疗。
一般卫生院或分院:开展农村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对常见原因引起的休克及一般急危重症作出初步诊断和进行抢救,并适时转诊。可开展一类手术。能正确处理产科顺产、诊断和应急处理难产并及时转诊。具备诊治一般传染病和抢救农药中毒的能力。运用中医药对常见病开展预防和治疗。
5、村卫生室
(1)村卫生室的设置与布局。村卫生室属村级卫生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原则上1村1室,其中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不另设村卫生室,服务半径过小或人口过少的可由几个村合并设置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2)功能与任务。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络的网底,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上报、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及预防接种任务,为村民提供安全、方便的一般常见伤、病的初级诊疗服务和急、危重症的转诊工作。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机构设置与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上以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其辖区常住人口3至10万人。吉首市和龙山县可分别设置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区划内的原乡镇卫生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组建。县城镇未设镇卫生院的,县级医疗机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部。服务半径较大,居住人口较多社区,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由辖区内现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医务室(所)组建,并引入竞争机制,公平竞争,择优设站。鼓励综合医院的优质卫生资源进入社区。
(2)功能与任务。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社区、家庭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于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等,为社区居民提供连续、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综合服务。
7、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和私营医疗机构
(1)机构设置与布局调整。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是我州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逐步将具备条件的企业医疗机构从企业分离出来,实行改革改制,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对不具备条件的要逐步撤并。今后企事业单位不再新设置医疗机构,其职工的医疗卫生服务由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个体诊所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布局调整,规范管理。全州西医类、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个体医疗机构城镇总数规划设置在210―230个以内,其中吉首市规划设置在60个以内,龙山县、永顺县各30个以内,古丈县10个以内,其它四县每县各20至25个以内。每个乡镇原则上可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1个诊所,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可按每增2000常住人口标准增设1个诊所。在距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500米内不得设置个体医疗机构。民族医(草医)个体诊所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设置。
(2)功能与任务。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初级医疗保健服务。个体医疗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城乡居民提供执业范围内专科专病的诊疗服务,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法定传染病诊治、预防接种和性病诊治等业务。不得截留急、危、重症病人和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不设病床和观察床。
8、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吉首军分区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湘西自治州支队编制外设置医疗机构(对地方开放)由后勤卫生主管部门向州卫生局提供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办院规模等资料,由州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服务需求确定机构设置及功能任务并监管。其经营权不得转让、租赁、承包给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由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预防保健科、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所、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村卫生室构成。
1、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机构设置与布局。全州共规划设置9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3所皮肤(麻风)病防治机构,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8县市各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各1所皮肤(麻风)病防治所,其它县市皮肤(麻风)病防治所成建制并入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健康教育所均挂靠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功能与任务。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县市以上各类医院预防保健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负责面向社会、面向家庭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具体工作。
2、农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机构设置与布局调整。龙山、永顺、凤凰3个县的卫生管理站、防保所调整为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所;其他县市的乡镇卫生院(含分院)设置的防保所(组)调整为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原人员编制不变。
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所由所长、防疫、妇幼专干和其他管理人员组成;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由主任、防疫、妇幼专干组成,由乡镇卫生院(含分院)统一管理,院长兼任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主任。防保专干由县市卫生局统一考核任命,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工作由卫生院统一布置,统一检查。防保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纳入卫生院统一发放。
(二)功能与任务。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所受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所辖乡镇的卫生行政、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医政中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管理监督职能;乡镇卫生院(含分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承担本乡镇预防保健、预防接种、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上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具体工作,指导村卫生室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预防与控制、孕产妇保健管理等工作,为农村居民提供以公共卫生为主的服务。
(三)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1、机构设置与布局。妇幼保健服务体系由州、县市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组织、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各类医院预防保健科和村卫生室组成。
全州共设置9所妇幼保健院(所),即州妇幼保健院和8县市各1所妇幼保健院(所),条件成熟的县市妇幼保健所要向妇幼保健院发展,扩大临床和保健服务项目,促进保健工作的发展。
2、功能与任务。孕产妇管理、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管理,孕产妇死亡调查、评审、上报;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新生儿疾病筛查;托幼机构卫生管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负责辖区内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健康教育和咨询,管理和组织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结合临床开展妇幼保健科研;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组织、医院预防保健科人员开展妇幼保健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为主的服务。
医院预防保健科、社区卫生组织、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村卫生室负责面向社会、面向家庭和病人开展妇幼保健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和预防接种等具体工作。
(四)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1、机构设置与布局。全州共设置9个卫生监督机构,即州卫生监督所和8县市各1所卫生监督所。县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农村中心集镇可派驻卫生监督员。
2、功能与任务:承担公共卫生、传染病、母婴保健、医疗执业、血液安全等监督执法职能。县市派驻乡镇的卫生监督员协助上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乡镇的上述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五)采供血服务体系
1、机构设置与布局。全州设置采供血机构1个,即州中心血站。根据我州的采供血需要和地理因素,设置1个中心血库,即龙山县中心血库。
2、功能与任务:州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采集、供应和调配本辖区血源,大力宣传无偿献血,大力推行成份输血,提高血液质量,规范输血程序,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指导下级血库临床供血工作。龙山中心血库负责龙山县人民医院和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供应工作。
(六)医学教育、科研服务体系
1、机构设置与布局调整。设置高等医学教育机构1所,即吉首大学医学院;将龙山县、花垣县、凤凰县3所县属卫校成建制改为3所卫生职业培训中心,其余5县市卫校改为卫生职业培训工作站,挂靠县市卫生局;设置1所民族医药研究机构,即州民族医药研究所。
2、功能与任务。吉首大学医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开展全科医师培训,逐步建成多层次、多学科、有特色、有知名度的现代高等医学院校,其办学规模、教职员工配置由吉首大学根据需要自行设定。龙山县、花垣县、凤凰县卫生职业培训中心主要承担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个体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其中,龙山卫生职业培训中心负责龙山、永顺两县的培训工作,花垣卫生职业培训中心负责花垣、保靖、古丈三县的培训工作,凤凰卫生职业培训中心负责凤凰、泸溪、吉首三县市的培训工作。其余5县市卫生职业培训工作站协助上级和卫生职业培训中心开展工作,主要承担本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个体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工作。
四、卫生资源配置
全州卫生资源按到2010年达到280.0万人口预测规模配置,其中城镇按72.8万人口配置,农村按207.2万人口配置。
(一)医疗机构病床配置
全州医疗机构床位按每千人2.3张配置。到2010年,全州医疗机构病床总数规划在6460张以内,其中州直控制在1730张内,县市4730张。要严格控制城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床位的增长,城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床位占全州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确需扩大规模的医疗机构,床位使用率须达到80%以上且平均住院日低于10天,但扩大的规模不能超过配置总数的5%,各县市、州直医疗机构病床规划配置指标见下表
表一:湘西自治州医疗机构病床配置规划
单
位
龙
山
县
永
顺
县
保
靖
县
花
垣
县
古
丈
县
吉
首
市
凤
凰
县
泸
溪
县
州
直
合
计
2010年设置数(张)
960
880
510
510
250
520
600
500
1730
6460
(二)卫生人力配置
1、医疗机构人力配置。医疗机构人力配置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配置。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护士、药剂、检验、影像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1)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按每千人口1.2人配置,总数规划在3920人以内。 各县市、州直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配置规划指标见下表。
表二:湘西自治州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配置规划
单
位
龙
山
县
永
顺
县
保
靖
县
花
垣
县
古
丈
县
吉
首
市
凤
凰
县
泸
溪
县
州
直
合
计
2010年配置数(人)
680
620
340
340
170
420
460
360
530
3920
(2)执业注册护士配置:按每千人口1人配置,总数规划在3100人以内。各医院在具体配置时应按以下标准:病房注册护士与床位比至少达到0.4:1,重症监护室注册护士与床位比达到2.5-3:1,医院注册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各县市、州直医疗机构护士配置规划指标见下表。
表三:湘西自治州医疗机构注册护士配置规划
单
位
龙
山
县
永
顺
县
保
靖
县
花
垣
县
古
丈
县
吉
首
市
凤
凰
县
泸
溪
县
州
直
合
计
2010年配置数(人)
450
410
230
230
120
310
360
240
750
3100
辐射全州医疗服务的综合性医院本科以上学历医生达到8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护士达到40%以上;县市综合性医院本科以上学历医生达到7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护士达到30%以上;主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生经过转型培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科医生比例应达到30%以上。
(3)药剂、检验、放射、B超、心电图等卫生技人员配置: 按每千人口0.5人配置,总数控制在1400人以内。
其他技术人员规划在600人以内。
行政、工勤人员配置:辐射全州的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工勤人员不超过人员总数的20%,县市的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工勤人员不超过人员总数的15%。通过改革,逐步实现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力配置。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按每10万服务人口2.5至5人配置,行政后勤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与专业人员的配置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服务人口在40万人以下的按每10万服务人口9至10人配置,服务人口为40至80万人的按服务人口每10万人9至12人配置;行政后勤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永顺、保靖、花垣三县皮肤(麻风)病防治所现有编制不变,其他各县市皮肤(麻风)病防治机构并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其人员编制一并划转。乡镇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疾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防疫专干)按服务人口每万人1人至1.5人配备,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的,按1人配备。
3、妇幼保健机构人力配置。州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专业人员应根据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需要配置20至30人,临床技术人员按编制病床数1:1.2配置,行政后勤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县市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总数按每万人0.5至1人配置,但最少不能低于20人,其中从事妇幼保健指导的人员,应根据人口配置10至20人,临床专业技术人员按编制床位数的1:1.1配置。每一建制乡镇至少配置1名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
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州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应占60%以上,县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应占85%以上。
4、卫生监督机构人力配置。州卫生监督所人员按服务人口每10万人2人配置,其中行政后勤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县市卫生执法监督人员按服务人口分别确定为:30万人口以下的按服务人口每10万人8人配置,30至50万人口的按服务人口每 10万人7人配置,50万人以上的按服务人口每10万人6人配置,行政后勤人员按执法监督人数的15%配置。农村中心集镇派驻的卫生监督员,原则上由公共卫生管理所和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人员兼任,不另行配备专职人员。
5、采供血机构人力配置。州中心血站需配置卫生技术人员10至30人,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5%。龙山中心血库需配置卫生技术人员10至15人。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力配置。按平均每万名城市居民配备一定的全科医师、护士、其他卫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大力推进社区全科医师、护士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7、乡村医生配置。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每个行政村卫生室各配置1名。到2010年,65%以上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凡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均要取得执业资格,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做到依法执业。
(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全州大型医用设备按以下标准配置: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超高速CT(UFCT)、单光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SPECT)、医用直线加速器(LAC)、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全州各限配一台;州人民医院、州中医院、州肿瘤防治中心及每县市各限配置1台CT,逐步淘汰二手CT;不配置x刀、r刀;800mA以上x光机限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相关专科医院限配1台。其它大型医用设备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配置。
各县市超过配置标准的,应在更新时逐步减少。为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各县市可尝试组建大型医用设备共享协调中心,以提高利用率。
第三部分 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一是加快农村卫生专业技术骨干队伍建设。一般卫生院或分院要有内儿科、妇产科、医技三个专业主要医疗业务技术骨干,中心卫生院要有内、外、儿、妇产、中医、护理和医技等7个专业主要医疗业务技术骨干;二是加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防保型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达到500m2以上,一般卫生院达到1000m2以上,中心卫生院达到1500m2以上;三是加强乡镇卫生院设备配套建设。防保型卫生院除配置预防保健设备外,还要配置B超、心电图和以洗胃机为主的中毒抢救设备;一般卫生院要配置放射、检验、B超、心电图、洗胃机和部分内儿科急诊的仪器和设备;中心卫生院要按照一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全面配备,以适应诊断、治疗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仪器、设备及救护运输工具;除防保型卫生院按观察病床配套必要的设施外,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或分院,均要按编制床位数配齐设施、用品和用具,达到标准床位配套要求;四是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全州普遍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制度。
二、落实卫生投入政策
(一)落实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对不同的卫生机构实行不同的补助政策,重点向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基本医疗、预防保健、中医和社区卫生服务领域倾斜。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补助和税费优惠政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其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同时要保证对卫生投入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予以安排;离退休人员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抢救突发事件和无主病人的医疗欠费等,由政府予以定项补助。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对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要安排必须的工作启动经费和必要的人员经费,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助。
(三)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经费由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核拨,业务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三、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的全部卫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审批医疗执业、母婴保健执业等卫生服务许可。
(一)建立各类卫生资源准入制度。全州范围内所有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新增卫生资源,特别是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是何种资金渠道,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程序严格审批。
(二)完善设备配置管理制度。加大对大型设备的调控力度,建立严格的“计划、论证、申报、审批、采购、反馈、评估”等大型设备引进及使用管理工作程序。凡未达到配置能级的医院,其现有大型设备实行到期自然淘汰,不再更新添置;达到配置能级的,其大型设备鼓励适时更新,以保持其先进性。
(三)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只能在批准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服务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不得向外延伸医疗点,已延伸的要在本《规划》正式实施后限期撤回,拒不撤回的予以取缔。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科室、门诊部承包、出租、转让给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外的医疗技术服务。军队向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全部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的范围,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公共卫生机构不得在本单位以外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服务门诊部(所)。
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卫生总体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相衔接,制定合理的财政补助政策、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院和社区的双向转诊制度,做到“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到规划期末全面普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第四部分 实施与评价
一、规划的实施监督
州发改、财政、卫生、药监等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提出修订意见,报请州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后,调整规划目标及卫生资源配置指标,使本规划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划,制定具体的卫生资源配置方案和政策配套措施,报州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市政府颁布实行。
二、规划的评价
在对本规划实施监督的基础上,州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家评估组,设计评估方案,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以便及时调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