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新进人员和新增债务的紧急通知
潭办〔2005〕45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新进人员和新增债务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会议精神,严格控制乡(镇)新进人员和新增债务,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湘编办密电〔2005〕1号文件精神,从严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冻结全市各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除政策规定外,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乡(镇)新设机构,各乡(镇)一律不得新进人员。
二、各地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七不准”规定,坚决控制新增乡村债务。从现在起,各地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得要求乡(镇)开展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准乡村两级组织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不准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以任何名义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贷款提供担保;不准乡(镇)人民政府滞留、挪用对村级的补助资金,避免村级因弥补收支缺口产生新债;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特别是不得举债发放地方出台的各类津补贴;不准乡(镇)人民政府超越财力,采取预付、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和兴建各类工程,严格禁止各种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工程;不准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经营性的支出;不准乡(镇)人民政府虚增财政收入、违规结转支出。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新债的,一经查实,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签字人和主要领导负责偿还。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