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07年烟叶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07年烟叶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随着全国性卷烟企业合并重组步伐加快,卷烟工业企业对烟叶产区的烟叶产量、质量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优做强烟叶产业,根据《烟草专卖法》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71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烟叶生产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抓好2007年我市烟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2007年,我市烟叶工作重点是夯实基础,稳定规模,提高单产,提高质量,提高效益。全市按每亩1200株的规格栽足6.5万亩,计划收购16.07万担,上中等烟比例达90%以上,收购等级合格率80%以上。其中,桑植县收购7.3万担,慈利县收购5.37万担,永定区收购3.4万担。
二、实施办法
(一)认真落实烟叶产购合同。各产区政府要协助烟草公司按市政府下达的烟叶生产计划在烟叶移栽前与烟农认真签定好烟叶产购合同,严格按合同供应生产物资和收购烟叶,对无合同、超合同种植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对合同面积内增产烟叶,对烟农仍按当年的投入政策执行,对烟叶产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则按下年度生产投入及奖励政策执行,并抵扣下年度烟叶收购计划。
(二)严格执行2007年度烟叶国家收购价格,实行全等级收购。
(三)种子、肥料、农药、地膜及其他烟用物资由烟草部门一律按进价代销,并由烟草部门承担运输及销售费用。对烟苗的供应,由育苗专业户按漂浮苗20元/亩、普通大棚苗10元/亩的价格供应给烟农,所得价款归育苗专业户所有,烟草部门负担除租地费和育苗劳务费外的其他费用。
(四)建立烟叶生产自然灾害风险补偿制度。烟农合同种植烟叶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绝收的,由烟草部门按6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造成部分损失而使每亩烟叶交售值低于600元的,由烟草部门补足600元。
(五)烟叶收购结束后,烟草部门对烟农的生产投入按80元/担的标准予以补贴,以物资或现金的形式兑现。
(六)对完成烟叶交售合同的农户,每修建一栋长浏二号烤房2.7m×4m补贴6000元,2.7m×6m补贴8000元。
(七)凡实施土壤改良技术(秸秆返田、绿肥压青、机械深耕等)的烟农户,经当地烟草公司验收合格,按40元/亩的标准在烟叶收购结束后补贴到农户。
(八)全市烟叶生产发展经费按每收购一担上中等烟叶5.5元的标准控制,其中市烟办1.5元,区县烟办4元,发展经费必须用于发展烟叶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同时,为充分调动乡镇和村级抓烟的积极性,市烟草公司安排105万元给各区县,用于补贴乡镇发展烟叶生产以及互助组组长的劳务费用,具体考核和补贴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其中桑植县50万元,慈利县35万元,永定区20万元。
(九)为充分调动各级抓烟、烟农种烟的积极性,在烟叶生产结束后,对种烟大乡镇的相关人员、种烟大户、种烟效益突出的农户以及有突出贡献的抓烟干部、从事烟水工程的干部和优秀培植员进行奖励,奖励总额度控制在12万元以内。
(十)对省政府文件明确的烟叶质量与市场管理奖,仍按市、区县4:6的比例分配。
(十一)加大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政府领导,烟草主导部门支持,烟农参与 ”的要求,产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全市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提取1%的烟叶技术改进费,专项用于烟叶科研、技术推广等补贴。
(十三)全市烟草系统按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2007年用于发展烟叶生产的支出直接进入生产成本,并在税前列支。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