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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酒政发〔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已经市政府2007年4月10日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调整住房
  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其运行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2006]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市和各县、市要按照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当地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于今年6月底前报市房管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规划要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供应住房建设土地,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确定住房建设结构比例,办理住宅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未纳入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住宅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级建设、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确保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到位。
  (二)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满足我市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从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二、强化信贷、土地调节功能,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从2006年6月1日起,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二)严格土地管理,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一是要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需求。国土管理部门要编制并定期发布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要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非普通住房土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二是要加快处置闲置土地,进一步盘活土地资源。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各级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顿,对所有开发项目逐个排查。
  三、加强城市拆迁管理,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强化城市拆迁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拆迁工作涉及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依法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县、市要严格执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拆迁计划,有序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平稳推进城区危旧房改造。加大安置住房建设力度,重点解决好城市重点工程、公益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危旧房改造所需的安置用房,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要进一步健全“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工作机制,对安置房源不落实、补偿政策不到位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四、依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市和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监管。要严格房地产企业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降低或注销开发资质,直至清出房地产行业。要严格房地产开发管理,酒泉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新开工项目一律要经过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市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市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各县、市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审查监督机制,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严格房地产经营管理。市和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和产权登记管理,全面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即时备案制。开发企业预售房屋,必须自领取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按整栋楼开盘,要按照《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向物价、建设、房管部门如实申报销售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高标价、大折让的虚假标价欺骗购房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或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开发企业的自留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要按开盘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实行购房实名制,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各级建设、发改、物价、工商、房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按照《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要求,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环节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肃查处合同欺诈、面积缩水、价格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广告的监督管理,禁止发布含有保证升值、售后返租、包租或有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的虚假和违规商品房销售广告;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要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未取得或已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对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中介服务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相关费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国家关于二手房代理收费的规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的最高收费标准,代理机构不得变相提高。
  五、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和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一)加快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市和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认真落实《酒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考核制度,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综合目标考核管理。要加大财政资金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市和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每年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一并用于廉租住房资金保障。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市和各县、市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酒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完善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扩大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增加社会供应总量。市建设、监察、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要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要求,联合对现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专项清理整顿,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切实解决计划执行和建设、销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坚决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要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简化住房交易程序,多渠道为城市居民和进城务工农民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服务。房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提高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率。各级工商、税务、公安、社区等相关部门与房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协管机制。
  六、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积极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市和各县(市)建设、统计、发改、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27号)以及《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发改委关于建立房地产信息发布会制度的通知》(甘建房〔2004〕296号)要求,建立标准统一的房地产统计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地发布各类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和房价情况。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包括各县、市)的房地产管理网络体系,实行房屋交易、登记网络办件,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机构建设和资金保障,要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设备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房地产市场管理网络系统和房地产信息网的建设、维护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切实落实责任,加强舆论引导。市和各县(市、区)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国土、税务、工商、统计、物价、人民银行、银监、规划、房管等部门要主动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切实抓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较多的部门,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加强新闻宣传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引导广大购房者的市场心理预期,更好地引导理性投资、理性消费。对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近期,市和各县、市房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一次住房状况调查,为全面了解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消费的真实需求,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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