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陇南市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7〕70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陇南市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007年陇南市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陇南市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基础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陇南市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大力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着力排查整治矿山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强化安全基础工作;坚持源头治理,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深入,扭转我市矿山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努力实现矿山生产状况好转和矿山开发与管理秩序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陇南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1、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力争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2%,确保年度控制指标。
2、整治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依法取缔、关闭无证非法矿山企业(矿井、作业区、采场、选厂)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矿山企业(矿井、作业区、采场、选厂),杜绝和遏制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凡未按规定和要求申报受理的矿山企业(矿井、作业区、采场、选厂),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申报受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矿井、作业区、采场、选厂),但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停产整顿;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矿井、作业区、采场、选厂),但由于管理滑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努力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通风、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等主要设施得到改进和完善,逐步实现机械通风。尤其是煤矿企业“一通三防”、机电,提升运输等设施要有大的改观,局部通风实现“三专两闭锁”,自救器配备率达到100%。
5、加强顶板、片帮、透水管理。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安全规程》、《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6、努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2007年确定的试点企业40%的矿井力争达到三级以上。
7、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凡一证多业主的矿区,力争实现统一设计,合理布局,科学开采。
8、继续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对当年一些矿井、尾矿库现状预评价、设计方案等安全项目审查验收率达100%。
三、工作重点
2007年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年”,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攻坚年”。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切入点,把工作重点放到抓住源头,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伤亡事故,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履行职责,全面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政府监管,属地监管和企业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好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生产环节上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把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和个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各级政府监管和企业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2、突出重点,继续加大对重点矿区排查整治方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回头看”,要把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作为进一步深化整治重点,关口前移、源头治本,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把准少、关;对那些管理滑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矿井、作业区、采场、选厂),依法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成县黄渚矿区(已被省局列为重点监控区)、成县毕家山矿区(被列为市安全重点监控区),徽县谢家沟矿区、向阳山矿区、柳林矿区、大河铁矿区;两当西坡煤矿、宏庆煤业公司矿井,西和县六巷矿区、华桥子矿区,青羊矿区、崖湾锑矿;礼县李坝、洮坪矿区;文县临江矿区、伐子坝矿区、石鸡坝矿区;康县三河金矿区、阳坝和杜坝铜矽;武都区龙沟煤矿、湘南铁矿等重点矿区和矿井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徽县向阳山、西和县华桥子等矿区必须进行资源整合,合理布局,科学开采。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整治整改工作,严防中毒窒息、井下透水、采空区垮塌、冒顶、尾矿库垮堤、露采滑坡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对一些矿井周围采空区积水不清的,必须坚持“先控后采、先控后掘”的原则,对一些采掘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县安监局审查备案。
3、强化监管,着力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各县(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矿山企业状况,着力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一是要加快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本着“一年打基础、两年初步规范、三年基本完善”的思路加快标准化工作进程。
2007年在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同时,9月底前,各县(区)对试点企业进行评级验收,11月底前市上组织复查验收,并申报省上审查验收,力争今年试点矿山企业40%的达到三级以上。加强矿山企业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增强企业法人主体责任。二是按照即将出台的《甘肃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暂行办法》和《陇南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备案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年审制度。三是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关。四是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按照“政府监管、属地监管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加强对重点矿区、重点矿井监督监控,实行跟踪检查,盯死看牢。
4、强基固本,提高矿山安全装备水平。各级政府、各级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认真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一是矿井必须有合理的通风方式和完善的系统,其风质、风量、风速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尤其是多中段、多工作面、风路较长的作业区,一定要采取科学合理的通风方式,有效保障各需风点的风量,逐步实现机械通风;二是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离不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三是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必须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落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定期检验;四是井下供电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要求进行装置,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必须满足井下排水要求。
煤矿企业要继续加强和改善“一通三防”、机电、提升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设施,年内务类矿井要在井下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设施,自救器配备率达100%,供排水设备必须满足井下需求。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要求,局部通风必须执行“三专两闭锁”的规定,更新改造井下供电设施(专用开关),促进煤矿安全装备水平上台阶。
5、完善制度,努力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要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重点工作来抓,要在不断改善安全设施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强化制度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培训制度(持岗证)、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班前会议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各矿山企业必须编制正规的采掘方案、作业规程,合理采掘、规范采掘。切实加大现场管理力度,预防和杜绝“三违”现象。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矿山企业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领导,真正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安全管理部门监管,矿山企业全面负责”的工作格局。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本县(区)分阶段整治的目标、重点和工作措施。要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按照治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本地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确定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对多发事故矿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区(矿井)要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并对重点矿井进行跟踪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2、强化监管,促进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好准入关。对管理滑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限期内停而不整或虽整治了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实行“四长”负责制,把治理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次整治工作现在开始,12月底结束。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要坚持谁负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整治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营造全社会重视矿山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5、认真查处事故,强化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25号令,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应该关停的矿山企业和违法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安监、国土、公安、监察、经委、乡企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各矿山企业,现场进行督查,确保整治工作按期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