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7〕3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领导
陇南地处北亚热带向温带过渡地带,境内气候复杂,雷电灾害发生频繁。据统计,仅2006年全市因雷击造成的停工停产和通讯信息、广电传输系统、家用电器等设备损坏以及人员伤亡事故达13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之多,给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陇南地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陇署发〔2003〕4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支持气象主管部门履行防雷管理职能,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措施具体可行,努力减少雷电灾害损失。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应急处理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切实做好雷电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大力宣传防雷减灾知识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通过加强雷电信息资料的分析应用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警报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迅速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以及雷电灾情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为地方政府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科学的决策依据。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甘肃省气象条例》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在基层社区、林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特别要加强农村和偏远山区的科普宣传和防雷技术推广工作,消除部分群众的迷信和恐怖心理,提高全社会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三、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主要手段。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特别是架空输电线等电力设施,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同时,要针对雷击身亡事件多发生在农村的特点,加快建设农村雷击灾害高发区域的避雷设施。全面落实雷击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工作,努力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各行业、部门和单位,都要主动接受气象主管部门依法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建设部门要积极协助气象主管部门开展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设计审核许可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竣工验收的工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气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管理,规范防雷行政许可程序,认真组织开展防雷工程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协助气象部门把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施工和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公安、消防、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要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雷电灾害突发性强,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必须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技术指导、物资资金、救援人员”四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