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中小企业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推广节能建筑几项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中小企业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推广节能建筑几项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市中小企业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推广节能建筑几项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推广节能建筑几项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市中小企业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市墙改领导小组2007年1月30日会议的决定,现就启动墙改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设立市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墙改办)
市墙改办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分别从市中小企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作为市墙改办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市中小企业局抽调2人,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各抽调1人。抽调人员2月底前到位。
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返退和使用工作
1、墙改基金的征收依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综〔2007〕3号)文件通知保留的政府性基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发布的《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墙改基金征收的对象及标准。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对开工建设的工程开始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均应缴纳。人防工程、私人自建普通标准平房住宅、建筑工地的临时设施免征墙改基金。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之前,按每平方米7元标准,向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3、基金收入的管理和上解。征收墙改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发票,征收的基金全额纳入同级国库。墙改基金的收入按照省、市、县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市级国库的墙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缴入国库的2‰比例)后,每月由市级财政按10%上缴省级国库;缴入县(市、区)级国库的墙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缴入国库的2‰比例)后,每月由县(市、区)级财政按10%上缴省级国库。
4、墙改基金的返退。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完工粉刷前,提请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工程验收后,凭验收报告提出返退墙改基金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40%以下的不返退;比例在4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80%返退。使用粘土空心制品比例在40%以下的不返退;比例在40%以上的建筑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返退。
5、墙改基金的使用。墙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1)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2)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3)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4)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5)代征手续费;(6)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它开支。其中(1)、(2)、(3)、(4)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墙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三、明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范围和程序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县两级墙改办分级征收。其中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墙改办负责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肃州区(包括工业园区和玉门油田生活基地)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墙改办负责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基金由市县两级分别按照《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使用和上解。
市墙改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程序: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向市墙改办在市政务大厅设立的基金征收专柜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市建设局凭市墙改办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讫的证明办理批准开工手续。各县市墙改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也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四、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黏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管。市墙改办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征收、返退、上交和使用专项基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建设、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节能建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