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7〕1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公文处理程序日趋规范,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明显提高。但是,在公文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格式不规范、报送违反程序、办理反馈不及时等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审签,严格行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印制5份,由市政府办公室机要文档科签收。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县(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下级单位报送的公文。未经市政府办公室机要文档科签收处理,导致延误工作的行文,由行文单位负责。
(二)市政府办公室机要文档科确定专人签收(除值班室以外)公文。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公文要素(签发人、联系人等)不全、内容和体例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作退文处理,并告知退文理由和补正意见。
(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要遵守公文处理规定,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各县(区)、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或需要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批准的事项,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公文,为市政府留足必要的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必须在文中说明原因。
(五)除特殊公文外,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六)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企事业单位的来文,确需市政府决定的事项,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请示。市政府部门不得将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能够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向市政府请示。
(七)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各类公文,要做到主旨明确、层次分明、实事求是、格式规范、附件完备、校对无误,禁止长篇大论、无的放矢,力戒形式主义、不切实际;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以节俭用纸为原则,减少行文数量,压缩文字篇幅,做到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尤其是对页面较多的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等重要公文,要选用优质纸张,双面印制。
(八)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原则上由市政府机关印刷厂统一印制。尤其是涉及人事任免、重大政策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市政府机关印刷厂实行胶版印刷并套印。承办单位要指派专人监制公文,确保公文安全和印制质量。
二、进一步规范收文办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收到的公文,包括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和市外单位来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按“自下而上”的顺序送市政府领导阅批。
(二)需要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的文件,先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后,再送主要领导审批。
(三)需要批转有关部门办理、征求意见或以领导批示回复来文机关的,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作出明确批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外出期间需转交有关部门立即办理的公文,可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后转办或由其他领导批示后转办,事后再由分管领导履行补签手续。
(四)进一步提高办文效率。市政府办公室各办文环节对收到的文件实行1个工作日办理制;市政府领导同志对送签的文件,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以内签批;凡涉及紧急事项、突发事件以及市政府领导要求速办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指派专人立即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阅知类文件应在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领导阅知,并按照“阅后即退”的原则退回承办科室。
(五)公文在流转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责任人之间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落实传递责任,避免公文遗失。
(六)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落实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文件登记、传递、催办、跟踪、回收和管理工作,对办理完毕和领导阅批后的文件要及时清理归档,每季度向档案室移交一次。
三、进一步规范发文审签程序
(一)拟以“平政发”、“平政办发”、常务会议纪要形式及市政府党组发文,其基本审核程序是:拟办人草拟――拟文单位负责人把关――秘书科负责审核――相应联系的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市长签发――机要文档科复核挂号。其中“平政办发”可酌情由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二)拟以“平政函”、“平政办函”、“会议纪要”形式发文,其基本审核程序是:拟办人草拟――拟文单位负责人把关――秘书科负责审核――相应联系的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机要文档科复核发文。此类发文如系分管副市长签发,秘书长可不再审核;“平政办函”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平政室”发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三)市长外出期间,应由市长签发的文件,经市长授权,可由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它副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发文程序审核,最后由市长签发。
(五)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涉及费用减免、经费审批、国有资产处置,要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等方面的文件,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及受委托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六)专题会议决定事项中凡属安排具体工作,不涉及人财物调配,或对后期工作不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上只保留会议记录,不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对会议记录和声像资料必须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七)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机要文档科负责人在复核发文时,认为需作局部修改的,由复核人决定取舍;需作较大修改的,可退回承办科室补正或报经文件签发人同意后进行修改,必要时要求重新进入办文程序,以切实提高文件质量。
四、进一步明确发文审签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初拟人员职责:负责草拟公文文稿,做到语言通顺、结构合理、内容正确;负责核实基础内容(包括数据、人名、职务、地名、时间、表述等),组织协商会签,确定密级和紧急程度。由部门代拟文稿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认真把关,签名负责。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搞好会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代拟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文稿时,要一并提供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资料。
(二)市政府办公室科室负责人初核职责:确定发文形式和送审环节,审核公文文字、段落结构是否正确,会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审查,公文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合规、合法和可行。
(三)相应联系的副秘书长审核职责:公文业务内容是否准确体现领导意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平凉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需要进一步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协商会签。公文用词是否恰当,表述是否准确,语句是否精炼,段落结构是否合理。
(四)秘书长审核职责:协调公文间的关系,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发文。
(五)市长、副市长审签职责:重点审查公文核心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凉实际,是否准确反映了政策精神和决策意图及要求。
(六)市政府办公室机要文档科复核职责:签发程序和公文格式是否正确,行文关系和发送范围是否恰当,密级和紧急程度标注是否准确等。
(七)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核稿中,对公文质量不高、内容不完善、格式不规范等问题,视情况约请拟文单位修改、自行完善、退回补正。
(八)核稿人、审核人均应在统一格式的公文文稿首页指定栏目内签名表态,以示负责。
(九)未经市政府办公室核稿科室和有关领导同志审核的文稿,不得直接呈市政府领导签发,机要文档科不予挂号、登记、印制。
(十)各级领导同志审批和签发公文,要签署自己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日期,不能只签姓名或者只签姓不签名,也不能划圈代签。
(十一)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要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便函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公文印发。凡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的,一律由部门、单位自行制发,或由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向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文。
五、进一步加快领导批示件办理
(一)要认真落实领导批示件办理一把手负总责和专人办理制度,严格按规定时限书面上报办理结果。
(二)对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办理进展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重大事项的领导批示,有关县(区)政府和部门必须在收到批示2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处理情况。
(四)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五)要严格落实督办制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确保领导批示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将按季度通报县(区)和部门办理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并报告市政府各领导。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