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188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全省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工作会议要求及《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农村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06年底前,市、县区出台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2007年在全市普遍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用2--3年的时间,实现制度完善、标准合理、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农村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
三、具体要求
㈠组织调查,摸清底数。各县区要在今年底成立工作组,对年人均纯收入在675元以下的农村特困人口进行一次详细排摸,逐村逐户调查,并参照扶贫部门的《贫困户卡》,分类造册登记,建立低保对象档案,为明年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农牧局要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㈡科学测算,确定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适当考虑水电、燃料(柴)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根据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所定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核准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规定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600元确定。根据我市各县区的实际,平均定为650元/人/年。各县区执行不同的标准:会宁县600元/人/年,靖远县630元/人/年,景泰县660元/人/年,白银、平川两区680元/人/年。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8元。
㈢严格程序,核准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享受,实行本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不能越级申请,县、乡、村三级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批关,确实把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要建立“三榜公示”制度,即村民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后都要分别公示。要把农村低保制度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内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相关政策、公开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保障经额,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㈣先行试点,稳步推行。我市在景泰县开展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但由于各县区条件有差异,在全面开展之前,各县区要先选2--3个乡镇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推行,以免出现不必要的失误。
㈤落实资金,按时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承担。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承担24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承担72元。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局根据民政部门的审批花名册,将资金直接拨付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按审批花名册以货币形式按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银行发放。乡镇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低保居民保障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复审。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
㈥健全档案、规范管理。每一户对象都要健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一档一号、分类建档、统一管理。主要档案应建在乡镇一级,县区民政部门只保留审批文件和花名册,形成管理有序、查找方便的良好机制。
㈦充实力量,落实编制。各县区都要重视加强工作力量。县区低保局(办)和乡镇民政办公室要保证工作人员,每个村要有专人负责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高效的农村低保工作运行机制。各县区要安排业务经费,确保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把资金发放和管理使用情况,作为监督和审计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审计力度,对截留挪用、扣压低保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党纪政纪乃至法律责任。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