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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平政发〔2006〕20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规定,现将各县(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予以公布:
  崆峒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4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356元。
  泾川县: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6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360元。
  灵台县: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4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400元。
  崇信县: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88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360元。
  华亭县: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6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560元。
  庄浪县: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250元。
  静宁县: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95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290元。
  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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