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平政发〔2006〕20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规定,现将各县(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予以公布:
崆峒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4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356元。
泾川县: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6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360元。
灵台县: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4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400元。
崇信县: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88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360元。
华亭县: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6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560元。
庄浪县: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250元。
静宁县: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95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290元。
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