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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关于甘南州农牧村五保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批转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关于甘南州农牧村五保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批转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关于甘南州农牧村五保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关于甘南农牧村五保供养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2006年12月4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甘南州农牧村五保供养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搞好新时期农牧村五保供养工作,着力解决农牧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现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牧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象确定、对象终止和供养内容
  (一)供养范围。农牧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牧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4、无生活依靠、无经济来源的困难僧侣。
  (二)对象确定。农牧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 ,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三)对象终止。农牧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委员会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3、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农牧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牧村敬老院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供养内容。主要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困难。
  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农牧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由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修建。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牧村五保供养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敬老院要落实专人或亲属给予照料。凡开展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县市民政部门要从农牧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缴纳五保供养对象的参合金。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在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农牧村医疗救助中重点给予保障。尚未开展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县市要从农牧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对五保供养对象重点给予救助。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敬老院、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五保供养对象5个月的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费用,从五保供养经费中核销。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农牧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品,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农牧村五保供养标准、资金来源和供养形式
  (一)供养标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对五保供养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州近几年农牧村民居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和地方财政状况,确定我州年人均五保供养标准为12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1400元左右,分散供养标准为1000元左右。
  (二)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农牧村五保供养资金,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在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省州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的规定,由省、州、县(市)三级共同负担五保供养资金,结合我州实际,确定全州五保供养资金筹集按比例解决,除省级财政年人均解决五保供养补助资金600元外,州县市财政年人均解决五保供养补助资金500元,其中:州级财政解决20%,即年人均100元;县市财政解决80%,即年人均400元;其它社会捐助等渠道解决100元。
  (三)供养形式。根据当前我州农牧村发展现状,农牧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和分散两种供养相结合的方式,以分散供养为主,五保供养对象可根据各自情况自愿选择供养形式。“十一五”期间要切实加大五保供养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力争“十一五”末使农牧村五保集中供养率由现在的2%提高到15%。
  三、农牧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
  各县市要尊重农牧村五保供养对象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的要求,供养对象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也可在农牧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各县市要将农牧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力争到“十一五”末,逐步建成布局相对合理、设施基本配套、管理比较规范的农牧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各县市至少建成一个标准较高的敬老院或养老中心。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机构内部民主管理机制,要求供养对象积极参与机构管理与监督,组织好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技能和水平。各县市要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管理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服务的需要和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四、农牧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
  (一)建立较为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一是在县市财政预算中安排农牧村五保供养资金,在中央和省上加大对困难地区补助的同时,根据五保对象数量变动,及时调整预算以满足实际需要。二是充分发挥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凡是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要从收入中适当安排资金和实物,用于农牧村五保对象的补助和生活改善。三是鼓励和支持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其收益归该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所有。
  (二)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对农牧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核拨农牧村五保供养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农牧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落实到人。
  五、加大农牧村五保供养社会参与和捐助工作力度
  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牧村五保供养工作,将农牧村五保供养对象列入各类社会帮扶的重点对象,有效组织社会各界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残助孤的传统美德。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农牧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加大慈善捐助机构对农牧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重点扶持。
  六、加强农牧村五保供养工作组织领导
  州、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牧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将农牧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和社会保障等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链条,做到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民政、发改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在对象管理、资金落实、基建投资、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的工作机制,推动农牧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甘南州民政局
甘南州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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