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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州府发〔2006〕47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会议精神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6]97号),为了保障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权益,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  城市低保人员是指全州辖区内具有城镇户口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居民。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四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保障重点,逐步提高。

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六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组成:

(一)各级政府财政补助基金。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等。

第七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按人均年筹资不低于80元标准筹集。

(一)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州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县(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第八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住院统筹基金、个人门诊帐户和风险基金三部分。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个人门诊帐户按15元设立,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支出;风险基金按不高于总基金5%的标准设立,主要用于弥补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专项补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下一年度的专项补助基金必须于当年12月1日前一次性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条  当年缴费的城市低保人员,从第二年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州、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管用分开,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参保方式及就医程序



第十三条  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登记造册,统一到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制度,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的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个人身份证,按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程序于三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住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院制度,并办理有关转院手续。出院后持出院证明、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医疗待遇支付及结算办法



第十六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150元、200元。年内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同,第三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的一半执行。

第十七条  低保患者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分三个层次给予报销: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费用总额的40%报销;

(二)5000元至10000元部分,按费用总额的45%报销;

(三)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按费用总额的50%报销;

(四)大病(住院)患者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同级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事劳动、医(社)保、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州、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州医疗保险部门负责全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督查工作。

(三)县(市)、医(社)保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参保、管理、医疗费结算等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五)县(市)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低保人员资格确认;

2、负责代扣并统一缴纳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险金;

3、负责代缴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险金;

4、负责社会募捐、医疗救助等工作。

(六)各级卫生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具体规定,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落实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等。

(七)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统一造册、统一参保、统一管理,并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报销补助情况的定期公布。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临夏州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可参照《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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