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6〕75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银各单位:
《白银市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白银市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区建设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委办〔2003〕22号)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委发〔2006〕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是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的需要。随着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变化,社区工作领域和对象的扩大,社区已日益成为城市管理的重心、居民群众生活的家园、各类经济社会组织活动的舞台。社区基层组织已成为新形势下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阵地。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是社区各类组织发挥作用、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是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基础的基础。
(二)加强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的高度,认识改善社区组织活动条件,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大城乡基层组织阵地建设的投入,加快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步伐,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加快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做好城市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好地为居民服务;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社会稳定。
(三)加强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是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的需要。随着国企改革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逐步转变,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政府转移的服务职能和社会转型派生的大量社会工作都急需社区承接。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农村富裕劳动力和城市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住房、医疗、养老、就业、计生等管理服务职能进入社区,社区承担的区域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工作越来越多,大量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由社区来承担。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对社区管理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是社区基层组织管理服务的基础,加强社区活动场所建设已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四)加强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是社区基层组织工作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市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相对滞后,功能不健全,工作条件差,影响了社区组织作用的发挥。全市82个社区中,有65个社区没有自主产权的活动场所,靠临时借用等形式解决办公用房,面积都比较小;有7个社区没有办公场所,绝大多数社区没有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因此,加快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步伐,已成为加强和改进社区基层组织建设,有效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作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扭转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被动的局面。
二、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目标任务
从2006年开始到2008年底,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和“新建一批、购置一批、划拨一批、改造一批”的工作思路,实现全市社区组织全部有自主产权活动场所的总体目标。具体建设规划的年度任务是:2006年全市计划新建24个(其中会宁县2个、靖远县3个、景泰县2个、白银区10个、平川区7个);2007年全市计划新建32个(其中会宁县4个、靖远县4个、景泰县2个、白银区11个、平川区11个);2008年全市计划新建23个(其中会宁县3个、靖远县2个、景泰县2个、白银区8个、平川区8个)。
三、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
(一)建设规模
针对社区组织管理服务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的实际,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着眼长远、合理规划、经济适用的原则,建筑面积全部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并按照“四室一厅一中心”(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图书室、警务室、服务大厅、社区居民活动中心)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二)建设规划
新建社区组织活动场所要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住宅小区、工业用地、商业区开发建设,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在活动场所的选址上,应建在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交通条件相对便利、建设条件相对较好、活动场所相对宽敞的位置;在设计上,尽量做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风格风貌,统一招标建设,统一标志标识,统一制度规范;在功能设置上要统筹考虑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提供社区服务三个方面,注重发挥“一室多用”的综合效益。同时,要规划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注重活动场所水、电、卫等设施配套建设。
(三)建设途径
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要采取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一是力争新建。要把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改造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新城区开发、老城区改造必须要与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同时规划、同时审批、同时验收。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新建社区用房规划建设方案,做到建设有位置,计划有项目。二是购置现房。对征地、城建规划有困难,没有活动场所的社区,可以采取购买现房的办法解决。三是无偿划转。要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驻共建、促进发展”的原则,引导驻区单位增强共建意识,主动为社区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设施,积极协调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改制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四是进行改造。对社区组织活动场所面积比较小的,要尽快进行改建和扩建,使其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
(四)建设资金
要把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公共财政支持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力度,形成以县区财政投入为主,省、市“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的资金配套机制。要在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基础上,采取部门帮建、共驻共建、开发筹资、街道自酬等多种途径解决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各县区要把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级财政补助款和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统一纳入专账核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五)建设职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民政、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是落实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任务。
1、民政部门每年年初要将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备案,要掌握建设的进展情况,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做好工作衔接落实。
2、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
3、建设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将社区组织活动场所用地纳入详细规划,并对规划方案审查把关,规划中必须按标准配置设计社区组织活动场所。要对社区组织活动场所的设计和施工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社区组织用房的质量和规模。在竣工验收时应邀请组织、民政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对未按规划设计方案配套社区组织用房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
4、财政部门要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求,为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安排必要的经费。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住宅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应明确规定无偿提供社区组织用房面积、配套标准及具体位置。
6、房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出售按规定建设的社区组织用房时,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7、各职能部门要在国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在立项、审批、税费、产权置换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六)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
1、社区组织活动场所的产权属社区所在县区政府民政部门,由县区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权和日常维护归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成验收合格后,在组织、民政、建设、房产等部门监督下,由开发单位无偿移交给社区组织使用。
3、社区组织用房属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民政部门负责监督。
4、民政部门应按照社区的设置和社区组织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标准,做好接收和协调工作,确保社区组织活动场所的合理使用。
5、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社区居委会、群团组织管好用好设施。
四、切实加强对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领导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要建立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都要成立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街道(镇)也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促进工作落实。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年末要定期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席协调会,总结工作,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办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把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县区和街道(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作为基层组织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要层层落实责任。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区、街道(镇)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要典型示范。要注意把活动场所建设与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创建“双优文明和谐”社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在抓社区硬件建设的同时,要加强社区班子建设,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促进社区建设制度化、规范化。要注意总结推广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每个街道和镇确定一个示范项目,重点扶持培育,树立样板,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