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水市2007年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水市2007年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7〕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2007年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天水市2007年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方案
天水市民政局 2007年7月17日
为切实帮助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在医疗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问题,根据全省优抚安置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07年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遵循“国家补助,社会优待”的优抚工作方针,按照分类补助、大病救助的原则,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二、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的范围为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即:“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三、救助条件及标准
1.救助条件:
重点优抚对象患病,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定医院就医,按规定报销后,生活上仍有突出困难的,可享受医疗救助。因患疑难重症确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由定点医院按照转院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可到其它医院就诊。
2.救助标准:
(一)重点优抚对象个人住院期间门诊费年累计300元以下(含300元)的按100%全额补助,300元以上部分按50%补助,最高限额为全年累计1000元。
(二)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重点优抚对象的重点医疗费用,按医疗比例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额报销。
(三)红军失散人员、烈属、建国前入伍的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医保机构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在3000元以下的按80%补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60%补助。全年最高限额为5000元。
(四)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建国后入伍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住院医疗费,经社会医保机构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在3000元以下的按70%补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50%补助。全年最高限额为4000元。
(五)重点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在医保机构和民政部门按上述办法报销后,剩余住院医疗费负担,仍对其生活构成一定影响的视情给予一次性救助。
四、救助审批程序
(一) 重点优抚对象在医保或新农合指定医院就医住院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门诊费、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治疗费用清单、个人相关证件等有关材料。已经医保或新农合指定医院核销部分费用的,需提供医保或新农合指定医院加盖公章的医疗费核销证明材料,并注明已核销金额,再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局,经复审、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医疗救助。救助经费由县(区)民政局直接支付。
五、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下拨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列支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六、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未经医保或新农合机构批准的;
(二)因酗酒、违法犯罪、自我伤害、工伤、他伤等非自然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以外的医疗费用。
七、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医疗救助资格
(一)不如实反映就医状况,弄虚作假的;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转借他人就医使用的。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补助金的。
八、医疗救助金的管理与监督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经费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从严把关,严格发放程序,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民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审批与发放,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跟踪监督检查。
九、其它相关规定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参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给予保障。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3.本医疗救助方案只限重点优抚对象当年就医医疗票据,跨年度无效。
4.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本医疗救助方案后,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列入社会救助范围。
5.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