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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平政发〔2006〕15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以及全国、全省节能工作大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效率为本,在发展中节能,通过发展促进节能,实现节能与发展互促共进。通过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小康平凉、和谐平凉、魅力平凉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2.42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达到4.4%。产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和升级,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骨干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三)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促进和推动煤电、草畜、果菜、旅游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鼓励发展低耗能产业、产品,推动产业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数量扩张带动向第三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构建与我市能源结构性矛盾相适应的产业体系。
  积极调整工业结构。坚持以建立工业主导型经济格局为方向,把实施工业强市与加强节能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快发展中优化结构,通过优化结构节约能源。大力发展低能耗工业,鼓励和支持现有高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质量效益,企业扩建、改建要严格能耗准入管理;对不按期改造或者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者关闭。
  合理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洗净煤、型煤和沼气等高效清洁能源,提高煤炭加工转化和用于发电的比重,加快发展煤炭气化和液化,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积极探索研究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四)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强化工业节能。工业能耗总量占全市能耗总量的70%,要突出抓好电力、煤炭、建材、冶炼、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5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型、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有条件的县(区)要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2008年以后,在城市建设中全面禁止粘土实心砖的使用。
  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加快发展铁路运输体系建设。
  积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
  抓好农村节能。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限制生产使用低效率、高耗能的小型采暖锅炉。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小水电以及农作物秸秆固化、气化工程。
  推动政府机构节能。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室设备节能,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政府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组织实施八大工程
  (五)工业锅炉(炉窑)改造工程。对存在主辅机不匹配、自动化程度低等问题的锅炉,要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提高整体运行效率。建设区域性锅炉专用煤集中配送加工中心。对耗能指标差距较大的、能源效率低下的锅炉进行改造,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淘汰立窑、湿法窑及干法中空窑等落后水泥炉窑,采用低压旋风预热分解系统、保温耐用新型炉衬材料、高效燃烧器、高效熟料冷却机、生产过程自动控制与检测系统等技术。采用节能型隧道窑、余热利用节能型干燥、稀码快烧等技术,对落后的墙体材料生产炉窑进行改造。
  (六)区域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工程。进一步加强协调,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关键问题。推动平凉发电公司实施技术改造,提供热源,实施平凉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各县(区)中心城镇及有条件的工业集中区都要实行集中供热。淘汰和限制燃煤供热小锅炉的使用。
  (七)机电系统节能工程。推广高效节能电动机、稀土永磁电动机、高效节能风机、水泵、压缩机和传动系统。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等电动机调速技术,逐步淘汰闸板、阀门等机械调节方式。以电力电子技术传动方式改造传统的机械传动方式,逐步采用交流调速取代直流调速。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过程控制装置和技术,进一步提高机电运行效率,实现系统经济运行。
  (八)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利用工程。在大型工业项目中,采用和推广余热余压利用。鼓励支持平凉祁连山水泥、华亭中煦煤化工公司等企业实施余热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在偏远地区探索发展太阳能光伏、小水利发电项目,推广发展户用沼气和太阳能灶,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九)建筑建材节能工程。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节能标准,实行节能标准执行全过程的审查和监督;逐步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电器、供水等进行节能改造,对供热采暖系统进行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改造;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结合新农村建设,推广太阳能暖房。
  (十)绿色照明工程。“十一五”期间,采用大宗采购、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和财政激励机制,在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铁路车站、城市景观和市民住宅等场所大力推广紧凑型荧光灯、直管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半导体LED灯等高效节能灯具,限制使用高压汞灯,禁用白炽灯,坚决杜绝长明灯。
  (十一)政府机构(包括教育、公共服务等财政支持的部门)节能工程。通过政府自身带头节能,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的开展。政府机构在“十一五”期间,要对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等能耗高的设施和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更换照明、办公等高耗能产品;开展用水、用电计量监测和考核,采用节水型、节电型技术设备,加强用水、用电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推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十二)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节能机构,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的监督检查。按照节能检测规范和能效标准的要求,加强市节能监察中心节能技术服务与监测能力建设,更新改造节能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建立节能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和信息平台。加强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为企业提供节能技术信息咨询、节能审计诊断、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服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三、加强节能工作的综合保障措施
  (十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上出台的法规政策,依法推进节能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易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十四)建立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28号)、省政府(甘政发〔2006〕44号)关于实施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对我市七县(区)及省列7户、市列50户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责任目标管理。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和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加强用能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节能水平。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把节约能源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节能降耗工作责任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考核目标,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要把节能工作同创建全国生态示范区结合起来,同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结合起来,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责任目标管理,督促企业实施规范化节能工作。
  市经委牵头组织全市节能计划的编制、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实施节能降耗的监督、监察、检测等工作。
  (十五)实施有利于促进节能的激励政策。由财政、税务、经委等部门牵头落实有关国家、省上出台的各项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将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召开节能工作会议以及政府节能工作综合部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政府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改造等所需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对重大节能工程和技术开发示范项目以及高投入、高风险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十六)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强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市经委、市统计局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能源利用状况。重点用能单位应设能源管理岗位,并由一位专职领导负责能源利用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节能水平。市节能监察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能源浪费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七)加快节能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重点支持一批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公布节能技术、设备、产品目录,组织现场会,举办展览,技术交流等方式,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市节能监察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组织实施电机系统节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等重点节能示范工程。
  (十八)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公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要改善能源统计基础薄弱的现状,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我市和各县(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各级质监部门要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国家标准,督促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量计量器具并执行周期检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十九)广泛开展对全社会的能源节约宣传。各县(区)政府及新闻报刊、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结合我市能源供需形势,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广泛宣传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能源节约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弘扬先进典型,曝光能源浪费行为,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不断提高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共青团组织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能源节约宣传和实践活动,教育青少年从小养成节约能源的良好习惯。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能源节约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等活动。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全市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制度,市经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研究全市节能降耗的重要事项,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节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向市政府报告《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县(区)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15天之内,提出本县(区)、本行业节能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政府。重点企业要在本《意见》下发15天内提出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市经委汇总报市政府。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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