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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制定的《兰州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兰州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精神,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乡村小砖(瓦)窑厂、小煤窑、小矿山、小建筑、小作坊、石灰(石料)厂和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为重点的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时间及内容
(一)时间:2007年7月至8月。
(二)内容:专项行动主要针对全市乡村小砖(瓦)窑厂、小煤窑、小矿山、小建筑、小作坊、石灰(石料)厂和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1、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专项行动以县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全面排查和重点检查对象,开展广泛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用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严格依法用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无合法证照的“六小”非法用工,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坚决打击,严厉惩处。
各县区要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进行拉网式实地排查,分片包干,明确责任,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组织领导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了搞好专项行动,市政府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全监管和总工会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实施工作,并对专项行动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抓紧研究制定本县区专项行动的具体方案,对专项行动作出全面部署,明确工作措施,细化分解任务,靠实工作责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上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7月下旬对县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职责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起牵头责任,对乡村小砖(瓦)窑厂、小煤窑、小矿山、小建筑、小作坊、石灰(石料)厂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严肃查处。
(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劳动者、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乡村小砖(瓦)窑厂、小煤窑、小矿山、小建筑、小作坊、石灰(石料)厂要依法坚决取缔。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
(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
(七)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民政部门负责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九)司法部门要在专项行动中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及时提供帮助。
(十)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依法监督企业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帮助合法经营的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认真核实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
乡镇、村等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中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发现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苗头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原则。各县区、各部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要加强协作,组成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检查组,相互协作,积极配合。要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任务,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做到有报必查,查明必处,专项行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各县区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劳动用工检查监督负主要责任,要逐级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逐级确认,建立台帐,存档备查。
(二)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要强化执法责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到“不隐瞒真相,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不浮于表面,不报喜藏忧”。要加大对检查对象的管理力度,监控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登记造册,分类依法及时处理,决不姑息。
(三)在专项行动中,除重点对六类小企业进行检查外,还要结合本县区实际,举一反三,对本县区存在的劳动密集型和高风险行业进行重点检查。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经营、非法生产、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鼓励人民群众对非法生产的企业进行举报,各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维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群防群治,坚决取缔一切违法生产企业。
(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打击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培养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引导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及时全面客观地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对有影响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五)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充分利用各级劳务输转工作机构,集中开展劳务培训,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维权意识。要研究制定农村地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制度,建立包括就业服务、规范用工、执法监察等内容的长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
此次专项检查要做到有部署检查、有成果反馈、有数据统计,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区每10天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和《兰州市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统计表》(附后)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兰州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姚国庆  副市长?
副组长:朱国祥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张和平  市劳动保障局党组副书记  
成  员:王应德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丽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魏小文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纪勋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良平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宪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纪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维民  市司法局副局长
任忠平  市总工会副主席
赵学忠  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处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张和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具体承办有关事宜。联系人:王耀臻  王晓钰  雷强,联系电话:848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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