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通知
兰政发【2006】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条例》,促进我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持续健康向前发展,现结合兰州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 认真学习,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开展25年来,全市国土绿化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兰省市党政军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市人民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自1983年开始,在我市掀起了全民义务植树高潮,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与“六五”末相比,全市林地面积(含灌木林地、疏林地)由115.53万亩发展到现在的250万亩;森林覆盖率由4.4%提高到现在的9.25%;城市绿化覆盖率由6.72%提高到现在的25.5%;人均公共绿地由0.98平方米提高到现在的8.1平方米。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着各级领导和全市人民的艰辛努力,也与坚持不懈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密不可分。目前,我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各级政府没有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责任不细,好坏不分,奖惩不明。二是义务植树建卡率不高,大部分乡镇、街道没有将此纳入正常工作。三是各级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力量薄弱,乡镇和街道对义务植树属地化管理责任不落实,义务植树尽责率低。四是相当一部分单位和公民未依法履行义务,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难度大等。?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依法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不断丰富和完善义务植树的形式,提高适龄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落实义务植树属地化管理,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住《条例》颁布实施这个契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法定性、义务性、公益性和全民性的意义,切实加强宣传教育,使适龄公民都能正确认识和理解义务植树是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无故不履行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开展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的自觉性,增强全民绿化意识、生态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国土绿化建设的热情。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履行义务
《条例》规定“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是义务植树的重点单位。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由本单位负责;辖区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义务植树由学校负责”。各县区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乡镇和街道组织实施义务植树的职能。要把义务植树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督促建立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完善管理考核措施,严格奖惩制度,确保把义务植树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义务植树基地建设
为适应新时期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要求,完善公民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各县区要规划建设3至5个千亩以上的义务植树基地,为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提供条件。今后要严格执行“义务植树下达通知书”制度,各县区绿委办要根据市上下达的任务,在每年年底前将翌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义务植树责任单位要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组织义务植树责任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四、加大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力度
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动员适龄公民积极参与植树劳动的前提下,对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因故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要按照《条例》规定,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特别要提高城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尽责率,加大义务绿化费的收缴力度。辖区内个体工商业户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公民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县区绿委办委托当地街道办事处收缴。农村居民以组织义务植树为主,因故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其履行植树义务。对承包南北两山绿化任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市、县(区)两山绿化指挥部负责检查法定义务是否落实,并将每年检查的结果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兰中央、省属各单位未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的,要继续在南北两山范围内采取划片承包的方式履行法定义务,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当地绿委办负责收缴绿化费。接到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单位或个人自愿以资代劳的,由县区绿委办按规定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对代收的绿化费严格按《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组织开展造各种纪念林、认养林地绿地活动
各级绿委、林业、园林、两山绿化部门要为积极参与造各种纪念林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指导,把造纪念林活动作为义务植树的载体抓好抓实,取得成效。造毕业纪念林由大、中专学校负责组织,单位纪念林由单位负责组织,新兵入伍纪念林由所在部队负责组织,回乡、离乡纪念林由乡镇或社区负责组织,造夫妻林、长寿林、状元林,新生儿童林等各类纪念林的,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名,由县区绿委办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管护由林权单位负责。认养林地绿地,坚持自愿的原则,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六、切实加强各级绿委办的力量,以适应工作需要
绿委办担负着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评比表彰和监督检查等职责,是同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部门,其工作是否到位,职能作用是否充分发挥,直接影响到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能否有效开展起来。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好绿委办事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办事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并根据义务植树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苗木费。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绿委办事机构的力量,配备3-5名专职人员。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使各级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真正承担起应当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附:《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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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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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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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整地、抚育和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男性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为义务植树的适龄公民,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其他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辖区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义务植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义务植树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四)检查验收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组织表彰奖励;?
(五)组织开展适地优质树种的科研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每年清明节后第一周为“甘肃植树周”。?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植树活动时间。 ?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的公益性宣传,在植树周期间,应当集中宣传报道,增强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意识。?
公民应当爱护林木、绿地,对破坏林木、绿地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绿化规划和计划,划定义务植树的重点区段,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义务植树应当因地制宜,适时、适地、适树。?
第九条 义务植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参加植树劳动;?
(二)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绿化;?
(三)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是义务植树的重点单位。?
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由本单位负责;辖区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义务植树由其学校负责。?
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应当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缴纳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植树任务所需的劳动工日确定。?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农村居民不得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义务植树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
《义务植树通知书》应当载明植树的任务、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建设目标等要求。?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下达的《义务植树通知书》后,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当年义务植树任务完成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当将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登记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义务植树检查验收,确认任务完成情况,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尚未完成植树任务或者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予以通报,并责成其在次年补植,或者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和适龄公民,对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任务。?
承包方不得在其承包的义务植树基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其性质和功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田林网建设、小流域治理、防风固沙等生态项目建设组织和动员村民植树造林,鼓励村民在庄前屋后、村旁、路旁、田旁、渠旁栽植林木。?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其承包区段内营造的林木、绿地负责管护。对未承包的林木、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分段划片,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实行专业管护。?
农村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由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
对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应当落实经费和措施,确定专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
第十八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认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植纪念树、造纪念林。?
单位或者个人认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应当与林权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上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林权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尚未确定林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上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林权归集体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使用权、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投资或者作为合作的条件。?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营造的公益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和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的义务植树资金应当全额用于植树造林,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种苗费。?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批评,责令其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绝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适龄公民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其责任单位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植或者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补植或者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处以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责令补植;不补植的,处以损失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擅自变更义务植树任务,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贪污、挪用、截留义务植树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 1日起施行。1982年3月14日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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