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6〕78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县、区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力度和解决具体困难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三)统计队伍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四)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五)各项普查工作的组织、经费落实情况。
(六)巡查组认为应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巡查步骤
(一)每年选择2―3个县、区进行巡查;
(二)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成员;
(三)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拟发巡查通知;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巡查组写出巡查报告;
(六)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 巡查方法
(一)根据巡查内容,确定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二)巡查组听取被巡查单位对有关情况的介绍;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个人谈话;
(四)实地查看有关资料、原始台帐;
(五)抽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要认真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要与巡查对象主要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第八条 巡查结果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查组要现场批评,责令其改正。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较严重问题但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批评。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统计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巡查结果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九条 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并对巡查报告真实性负责,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省、市统计局党组或纪检组举报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