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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6〕78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县、区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力度和解决具体困难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三)统计队伍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四)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五)各项普查工作的组织、经费落实情况。

(六)巡查组认为应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巡查步骤   

(一)每年选择2―3个县、区进行巡查;

(二)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成员;

(三)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拟发巡查通知;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巡查组写出巡查报告;

(六)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  巡查方法

(一)根据巡查内容,确定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二)巡查组听取被巡查单位对有关情况的介绍;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个人谈话;

(四)实地查看有关资料、原始台帐;

(五)抽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要认真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要与巡查对象主要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第八条  巡查结果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查组要现场批评,责令其改正。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较严重问题但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批评。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统计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巡查结果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九条  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并对巡查报告真实性负责,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省、市统计局党组或纪检组举报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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