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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7〕9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按照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7年6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动节能减排为目标的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工作重点,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司法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建立由成员单位组成的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间要定期沟通,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移交、移送、移办,发挥部门联动优势。

三、工作任务

1、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安全隐患。

一是在10月底前务必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

二是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三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项目停产或关闭。

四是彻底清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问题和隐患,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是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污染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2、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二是整治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问题,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以试生产名义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

三是对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责令其限产限排,预期仍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改。

3、集中整治重点区域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重点整治铅锌、铁合金冶炼废气污染问题。

二是重点整治城镇环境噪声及饮食业油烟、废气污染扰民的突出问题。

三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生产许可证的铅锌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四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铅冶炼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五是对2006年专项整治期间已下达关停决定的,要落实取缔措施,严防死灰复燃。

4、加强造纸企业的监管。

  要加强对礼县康得利纸业公司的环境监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监督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排污状况。

四、工作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要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各县区要按本通知要求,逐项进行排查、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公开进行查处,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

三是要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落实限期治理、停产整改和挂牌督办的措施,对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高度处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凡是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追究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那些故意干扰执法,甚至以暴力抗法的行为,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对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查处不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要及时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12月底前将环保专项行动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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