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我市落实中办、国办环保联合督查组对我省环保工作督查意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我市落实中办、国办环保联合督查组对我省环保工作督查意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59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我市落实中办、国办环保联合督查组对我省环保工作督查意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我市落实中办、国办环保联合督查组对我省环保工作督查意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我市落实中办、国办环保联合督查组对我省环保工作督查意见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办、国办环保联合督查组对我省环保工作督查意见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两办紧急通知”)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两办紧急通知” 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要求,以加大污染整治力度、落实污染减排任务、实施重点环保工程项目、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整产业结构为重点,以强化环境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现防治环境污染、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高 伟 市环保局局长
何正义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贾兴智 市经委主任
张成东 市建设局局长
常军发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亦军 市工业园区办主任
邹发英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黎 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久如 市物价局局长
王瑞祥 市司法局副局长
彭洋明 市安监局副局长
田 福 市工商局副局长
魏 栋 嘉峪关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高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 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1、对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冶炼、选矿、建材、加工等工业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检查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否办理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是否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证排污。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清理出园;对环保手续不全的一律限期补办手续;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园区办、市发改委、市经委
2、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建设项目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但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而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对近几年来已经受到查处、现仍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要严肃查处,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监察局
(二)淘汰落后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市发改委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企业,提升企业的工艺技术水平。市经委要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要对祁源化工铬渣处理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督查,对其工艺路线进行核查。工业园区办要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监管,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市财政局要加大对污染减排项目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工业园区办、市财政局
(三)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社会生活污染问题。
1、检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社会生活污染源的污染问题,着力解决群众重复上访环境问题、油烟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等问题。尽快出台《嘉峪关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使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解决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扰民问题,对市区内未按环保规定进行施工的场地进行集中整治。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并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由市建设局吊销其施工许可证。对未按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由市环保局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居民正常的工作、休息。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3、解决污水处理厂遗留问题,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效果。加快解决污水处理厂遗留的检收等后续问题,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率和达标率。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四、进度安排
(一) 动员启动和自查自纠阶段 (6月15日―6月20日)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要根据此次行动的主要任务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对环境污染、违规审批、超标排污、擅停治污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突出问题采取明查暗访和抽查等方式进行自查自纠,并提出整治措施,逐一加以解决。
(二) 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 (6月21日―6月31日)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集中检查,对清理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将查处情况于6月25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三) 总结提高阶段 (7月1日―7月15日)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行动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措施,切实加以落实,严防污染反弹,并作为今后长期的工作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将这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5日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 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监督协调作用,有效的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及时研究相关问题,督办重点案件。
(二) 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会同司法部门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监察局要依法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部门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司法局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供电公司要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 切实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围绕重污染行业和工业集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和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确定环境违法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群众参与,加大督察力度,确保督办任务的完成。
(四)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局、环保局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查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部门和企业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五)、畅通渠道,加强监督。充分利用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确保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畅通,加强举报受理,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对挂牌督办和典型案件的办理查处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