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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泉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我市自1998年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闽政〔2004〕180号)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目标,为构建和谐泉州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2007〕7号)要求,为更好地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从2007年1月起,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1200元。目前农村低保标准低于1200元的安溪县和德化县应结合实际,及时调整提高,确保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在今年6月底前把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开展农村低保工作过程中,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均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调整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建立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让困难群众进一步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进一步扩大农村低保面。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各级、各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改进和完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坚持“三审二公示”制度,对目前低保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较低、特别是未达到省民政厅下达指导数的晋江、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等县(市),要在今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提升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地要适当提高补助水平,除农村五保对象另有规定外,其他低保对象的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50元以上,目前未达到50元的洛江、南安、安溪、永春、德化等县(市、区)要在今年6月底前补齐,已超过此标准的县(市、区),维持原有补助水平。
四、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根据本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最迟要在今年9月底前出台,上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并从今年10月份起执行。
五、进一步强化农村低保资金筹集管理机制。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对今年提高低保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和增加低保人数所增加的低保资金,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本级所需的农村低保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六、进一步完善年度动态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年度动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180号)精神,坚持一年一核定,年中一般不再增加保障人数;对年度中新出现的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可采取临时救助的办法给予帮助。农村低保的年度动态管理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评议,符合条件的,下一年度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及时退出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七、进一步改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着力改善民生,增进惠民利民实效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市、区)要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并积极探索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救助比例,有效地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的医疗问题。
八、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队伍建设。农村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低保制度政策性强,内容繁杂,涉及面广,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级要重视低保工作队伍的建设,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村低保管理服务和工作运行提供切实有效的工作保障。
对提高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和加大省级财政补助力度后,需加以进一步明确或调整的具体事宜,由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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