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实施2007年度伏季休渔制度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实施2007年度伏季休渔制度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7〕65号
沿海各县(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招商局漳州开发区:
为做好我市今年的伏季休渔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了《漳州市实施2007年度伏季休渔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渔业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总结多年来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切实建立和落实伏季休渔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监管工作机制,确保今年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漳州市实施2007年度伏季休渔制度方案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07年4月26日
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根据渔业法有关规定及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07年度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闽海渔[2007]1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时间、区域和对象
(一)6月16日12时到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帆张网作业。
(二)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三)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桁杆拖虾作业。
二、目标与任务
(一)所有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必须做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实现全面休渔目标。
(二)拖网、张网作业渔船不得兼作其他作业,一律按规定的时间休渔。各有关县(市、区)要认真结合全市渔业安全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抓好拖网作业渔船擅自兼笼壶等作业的整治,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休渔渔船应在休渔开始前回渔船所在地休渔,特殊情况需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经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检查监督。停泊地跨市、县(区)的由渔船所在县(市、区)与停泊地共同的上一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休渔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点,因修船需要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必须由渔船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开具证明,向锚泊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接受其检查监督,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可先行避风,同时向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台风解除后应及时返港休渔。
(四)除维护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五)休渔对象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需在休渔期间进行渔具修理的,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实行渔具与渔船分离。
(六)所有渔业船舶在伏休期间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凡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的,一律视为违反休渔规定予以处罚。
三、措施与要求
(一)各有关县(市、区)要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充实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渔业、政法委、公安、边防、工商、财政、广电、劳动、监察、对台等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休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渔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乡镇要充实和加强伏季休渔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休渔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1、海上监管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配合。结合“护渔2007”强化海上执法为主,岸上监管为辅方式,对重点乡镇、渔村、港口以及附近海域24小时全天候监管、巡查,对违规出海的渔船,发现一艘查处一艘。
2、港口监管以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为主,边防派出所、市执法支队直属一、二大队配合。
3、陆上监管以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为主,工商、边防派出所、市执法支队直属一、二大队配合,采取对油库、冷库、鱼货交易市场和水产品流通环节实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严禁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流通。
(二)抓好抓实宣传教育工作
1、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2、针对去年伏季休渔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针对性组织宣传教育,做好扎实细致宣传教育工作。
3、要核实确定并公布休渔对象,在主要渔港、码头及渔船所在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及早向休渔的对象逐一送达《伏季休渔通知书》和相关的休渔宣传资料。
(三)抓好责任制的落实
要抓好领导目标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县(市、区)与镇(乡)与村(居委会、渔业公司)与船主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要精心制定伏休监管方案,明确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到人。要突出抓好重点乡镇、重点渔村(公司)、重点休渔对象和监管重点环节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切实做到“守住自家门、看住自家船、管住自家人”。
(四)建立和完善休渔监管工作机制
1、严格实行“证集中”的监管措施,实现以证制船、以证管船。
2、加强伏休渔船的动态监控。在核实休渔对象的基础上,对休渔渔船实行港口编号定位,绘制伏休渔船停泊示意图,同时设立休渔渔船主和船长联系档案,实行船舶进出港和泊位移动报告制度。伏休中期,驻点人员每周清点一次港口渔船数,尤其是伏休后期,应每二天清点一次港内休渔船数,随时掌握休渔渔船动态。
3、发挥港口签证监管作用,申请签证时应上船检查,伏休期间,边防、签证站要严格对渔业辅助船实行航次签证。
4、加强对休渔渔船进入异地港口避风的监管力度,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市海洋与渔业部门等有关单位配合,打击查处因避风后从异地港口出海违规作业的休渔渔船。
(五)加大海上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组织辖区内的执法船艇,加大海上巡查力度,积极配合省、市及厦、漳两市组织的联合行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重罚违规者。省(市)渔政执法船配合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加大对休渔海域的查处力度,对违返休渔规定的渔船,一经查获除了依法实施严惩重罚外,同时对违规渔船予以新闻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按照市防范和处置伏季休渔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的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和信息收集及其举报制度,各县(市、区)要设定伏季休渔举报电话,并有专人接听和记录,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保持上下联络畅通。
(七)做好统筹安排、疏导服务工作。休渔期,在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统一安排下,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把抓伏季休渔管理与渔业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好休渔渔民的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渔区稳定,各县(市、区)要督促停港渔船采取防台风、防火、防窃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和完善渔区休渔监管和安全设施各项制度,确保停港渔船安全。同时,要以休渔为契机,加大力度培训职务船员和“四小证”,提高渔民从业能力,结合渔业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市渔船再次开展安全大检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防范于未然,为我市的海洋与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八)加强督查。休渔期间,市里将组织督查组分赴沿海各县(市、区)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查各地休渔监管责任制及监管措施与要求的落实情况。对责任制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及休渔监管工作问题较多的,市里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群体性违规和重大影响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