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决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切实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现就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68件市政府规章(见附件1)。其中,对属于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规章(见附件2),由各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3);对不属于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请提出清理建议,并填写《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4)。
二、清理原则
各单位按照以下原则提出清理意见或者建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规章应予以废止:
1、规章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2、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3、规章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该规章应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市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将处理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处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组织专人进行研究。各单位应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规章规定的不同部门管理职能与现有管理体制不一致的,规章主要实施部门应牵头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研究。
各单位应按照清理原则,经过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现行市政府规章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或者建议,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反馈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王巍巍,电话:87118673)。
附件:1.《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全部)
2.《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相关摘录)及规章原文
3.《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4.《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
http://www.fuzhou.gov.cn/admin/upload_file/file/2007-04/1177485774814.doc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