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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补充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补充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补充通知

漳政办〔2007〕60号



芗城、龙海、漳浦、云霄、诏安、南靖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山开发区,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林业局、铁路办:

漳州市《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下发执行,为便于方案的实施,现对一些具体的项目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林木:2400元/亩;

2、引水管:18元/米;镀锌管:30元/米;

3、茶园、茶圃:2500/亩;

4、蔬菜:1500-2500元/亩;

5、麻竹、绿竹(成竹):15元/株;

6、紫胶、棕树、油桐:70元/株;

7、生姜、草皮、菠萝、荸荠、芦笋:3000元/亩;

8、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施工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市县(市、区)铁办和建设单位积极配合;

9、学校、工矿企业的拆迁补偿由各县(市、区)铁路办聘请有资质的,经龙厦铁路建设指挥部、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评估单位评估后给予补偿;

10、祖坟界定:规模较大,占地在0.5亩以上,且同村多户宗亲祭拜的。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施工建设需要的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弃碴场、构件预制厂、工棚、仓库、施工便道等),不可复耕的,按照铁路永久性用地征用标准给予补偿;可复耕的,按同地段同类土地年产值逐年补偿(租用年限一般按建设工期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达不到原地标准的,应补足地类差价,然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2、临时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3、有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参照闽国土[2002]68号文执行,由施工单位与各县(市、区)铁路办签订用地协议并预交保证金。

三、有关土地报批应缴的税费,安置用地、配套用地测量费用等由各县(市、区)承担,经费从征迁资金中支付,经业主单位确认后纳入地方股比。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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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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