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通知
莆政综〔200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各县(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抓紧制定本辖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尽快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任务分解下达到各有关企业。市直企业的分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和削减任务,委托市环保局按照市政府的年度总量控制计划予以分解下达。市环保局要按照市政府总量控制计划的总体要求,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动态平衡,认真组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抓好实施,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同步发展。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