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07〕17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厢、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权益,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市木兰溪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对2006年6月27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莆政综[2006]87号)进行细化补充,编制了《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增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防洪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2006年1月20日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06]2号),参照2002年11月18日市政府关于《莆田市木兰溪治理工程征地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莆政综[2002]169号)和市政府关于木兰溪郑坂段防洪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结合霞林段防洪工程建设实际,对2006年6月27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莆政综[2006]87号)进行细化补充,制定了霞林段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适用于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城厢、荔城辖区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和安置,城厢、荔城两区分别成立区指挥部为《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单位。
一、拆迁期限。征地房屋拆迁期限以城厢、荔城两区指挥部公布的期限为准。
二、征收(用)土地补偿标准。征收(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附表一)。
(一)征收(用)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1.征收(用)水田、菜地以及耕地改为鱼塘:31200元/亩。
2.征收(用)旱地或其他耕地:26000元/亩。
3.征收(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12600元/亩(耕地改果园13800
元/亩)。
4.征收(用)养殖生产的水面:13800元/亩。
5.征收(用)有养殖的滩涂:11400元/亩。
6.征收(用)非经济林地:4800元/亩。
7.征收(用)盐田9600元/亩。
8.征收(用)村庄和其他未利用土地:1800元/亩。
被征收(用)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属农民承包的土地或自留地,该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与其他成员质量、数量相等耕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应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群众,村集体组织依法设立留成款项专户,用于发展生产。
为便于被征收(用)土地的村的村集体发展生产,在城市规划市区参照市政府相关城市片区改造建设的村集体保障性用房的优惠政策,给予相应的政策性补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表二、三)执行,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三)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不予补偿。
三、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四、安置原则。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种安置方式。
(一)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应实行货币安置;被征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
(二)凡在城镇规划区和重点规划控制区内安置的,应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套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
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迁人在领取拆迁补偿款外,由征迁人另行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200元/ m2发给作价补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安置,被征迁人实行货币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没收。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房屋拆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见附表四、附表五)补偿。凡被拆迁的主房屋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表6相应标准执行。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5-20元/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30-70元/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70元/m2补偿。
六、房屋产权置换办法
采用相对集中安置原则,由拆迁人按小区标准集中建设安置房进行统一安置。
(一)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楼高、层高以规划部门审批的为准,安置房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质量以合格交付使用为准。外墙面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白灰粉刷,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抹面,内安装普通木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用电予以立户,增容部分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厨房、卫生间各配一水龙头,卫生间配一蹲式洁具,客厅、房间各配一灯一开关一插座。
(二)征迁人只负责对被征迁人的水、电立户实行等量替换(同使用性质、同数量、同容量替换),民用改商用及增容的费用由被征迁人承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原水、电立户按现行立户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安置房规格:户型建筑面积以50m2~150m2多种户型进行设计;小区内配套设施以规划部门审批的为准。
(四)安置标准:
1.本安置方式按照被拆迁主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执行,安置对象原则为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体现的产权人。
2.被拆迁人可选择最接近于被拆迁主房屋面积的安置房户型。
3.被拆迁主房屋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结算;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主房屋建筑面积的,超过面积在15m2以内(含15m2)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超过15m2以上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4.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另按200元/m2给予补助。
5.安置基准价为第一层600元/m2;优惠基准价为第一层780元/m2;成本基准价为第一层880元/m2。安置价是在安置基准价基础上每增加一层另加层次差10元/m2;优惠价是在优惠基准价基础上每增加一层另加层次差20元/m2;成本价是在成本基准价基础上每增加一层另加层次差50元/m2。
6.拆迁补偿款发放办法实行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购买款相互抵扣的办法,差价在安置房购买款结算时统一进行互补。
7.为切实减轻被拆迁群众的负担,有关高层安置房物业管理费优惠政策及安置房店面或工具间或车位的申购参照市政府相关城市片区改造建设项目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房安排办法:采取“先签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同时签约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六)剩余套房的申购:拆迁安置任务完成后,拆迁户按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80m2以上的,可申请购买与安置房规格相近的套房一套(售完为止)。拆迁安置户申购剩余套房,按成本价结算,另再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人防费、朝向差和相关配套费等费用。土地出让金根据不同地段评估确定,人防费、朝向差和相关建设配套费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拆迁户在签约申购协议时,应交纳申购房款30%的定购款,余款在交房前缴清。
(七)剩余套房的申购办法:拆迁安置任务完成后,被拆迁户可凭申购资格,按照丈量评估、签约、交房、交款四个阶段的综合得分高低(评份方案另行制定)决定先后顺序,得分相同的采取抽签决定先后顺序(售完为止)。签约后不按时交房或交款的,取消申购资格。
七、征地拆迁补偿款拨付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研究木兰溪防洪工程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03]79号)“……征地拆迁补偿的下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中间环节,在最短时间内,不折不扣发放到群众手中,严禁截留、挪用和折扣……”的要求。征地补偿费,由土地部门统一丈量、造册、公示,直接发放到被征地群众手中;房屋拆迁补偿费,实行拆迁补偿费和安置房款相互抵扣的办法,差价在安置房款结算时互补;村集体公产补偿费,由相应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后,由征迁人直接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公产补偿费应用于村集体建设;水、电、路等专业修复项目费,由市木兰溪建设管理处委托设计,由区指挥部按基建工程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投资数额小(20万元以下)的专业项目可采用一次性包干给区指挥部的办法;投资数额大(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专业项目按照《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试行)》(莆政综[2007]1号)的有关规定,在市招投标办招标后,按实结算。安置区建设费,安置区区外、区内配套设施和安置房建设由市木兰溪建设管理处委托设计,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试行)》(莆政综[2007]1号)的有关规定,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费用按实结算;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根椐市政府《关于研究解决木兰溪下游防洪工程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05]112号)的精神,参照荔园路二期工程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8%支付,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按26元/m2支付。
八、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
(一)实行套房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从被拆迁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安置结算之日止,安置房临时过渡期限为36个月。
(二)临时过渡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的办法;按过渡期一次性发放3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三)征迁人在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限安置的部分按双倍标准支付。同时搬迁住宅、仓储、办公用房每平方米3元,生产经营用房每平方米4元计发往、返各一次的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只按其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计付一次搬迁补助费,不发临时过渡费。
九、违章建筑处理。房屋拆迁认定参照荔园路二期做法,按2000年航拍图的房屋现状进行认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定(2005年8月24日市人大常委办《关于荔园路二期工程建设会议纪要》(莆常办[2005]59号)。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市实际,对按期搬迁并签订协议的,违章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30-50元的材料费补贴,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含埕地、滴水),土地按合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70元给予补偿。
十、奖励办法
(一)被拆迁人按时搬迁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10%给予奖励。
(二)签约期限为10天,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约的,每提前一天按每户给予200元的奖励。
(三)为进一步鼓励拆迁户踊跃签约,凡在公布签约之日起,第一天每平方米给予奖励100元,第二天每平方米给予奖励80元,第三天每平方米给予奖励60元,第四天起取消本项奖励金。
(四)被拆迁人拆迁房屋只有一层的平房,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签约、交房的,每平方米予以100元的奖励,超过签约、交房时限的取消本项奖励金。
附件:
附表一: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用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表
附表二: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用土地果树补偿标准表
附表三: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表四: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表五: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房屋拆迁成新及评定标准表
附表六: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单价表
附表一
土地类别 三年平均
年产值(元/亩)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亩) 青苗补偿费(元/亩) 合价(元/亩)
补偿倍数 费用 补偿倍数 费用 补偿倍数 费用
耕地 旱地 1000 10 10000 15 15000 1 1000 26000
水田
(鱼塘) 1200 10 12000 15 18000 1 1200 31200
有养殖的水面 按水田补偿费
的65%补偿 7800 按水田年产值
的5倍补助 6000 13800
有养殖的滩涂 按水田补偿费
的65%补偿 7800 按水田年产值
的3倍补助 3600 11400
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 按水田补偿费
的65%补偿 7800 按水田年产值
的4倍补助 4800 12600
耕地改果园
按5倍补助 6000 13800
非经济林地 按水田补偿费
的40%补偿 4800 4800
盐 田 按水田补偿费
的50%补偿 6000 按水田年产值
的3倍补助 3600 9600
未利用土地 按水田补偿费
的15%补偿 1800 1800
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用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表
附表二
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用土地果树补偿标准表
分类
单价(元/m2)
品种 未产果 已产果 备 注
龙眼 35 55 大苗15元/株,中苗10元/株,小苗5元/株
荔枝 35 55 大苗15元/株,中苗10元/株,小苗5元/株
橄榄 35 55 大苗15元/株,中苗10元/株,小苗5元/株
枇杷 20 35 大苗10元/株,中苗8元/株,小苗5元/株
柑橙 20 35 大苗10元/株,中苗8元/株,小苗5元/株
柚 20 35 大苗10元/株,中苗8元/株,小苗5元/株
芒果 15 25 大苗8元/株,中苗6元/株,小苗4元/株
红柿 15 25 大苗8元/株,中苗6元/株,小苗4元/株
香蕉 15 25 大苗8元/株,中苗6元/株,小苗4元/株
李、杨梅 15 25 大苗8元/株,中苗6元/株,小苗4元/株
番石榴等其它杂果 15 25 大苗8元/株,中苗6元/株,小苗4元/株
说 明 1、果树补偿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
2、未产果的冠幅在1m2以内(含1m2)按大苗补偿。
3、高度1米以上(含1米)为大苗,99-70厘米为中苗,
70厘米(不含70厘米)以下为小苗。
附表三
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 价 备 注
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150
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20
挡土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 125
挡土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 85
涵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145
田间石井 □ 500
田间砖井 砖砌 □ 1500
水泥井壁 □ 1500
庭院水井 □ 1500
石大井 立方米(石方) 3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减半
砖石粪池 平方米 80
坟墓 砖、石构建 具 500 钵装的每具100元
土堆 300
说明: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
附表四
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房屋重置价格表
种类 等级 房 屋 特 征 重置价
(元/ m2) 备 注
框架结构 一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水泥漆,局部天棚有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重材料装修,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600 1、评估标的物与表中建筑物主要特征相同或类似符合即可。
2、本表是房屋拆迁等级补偿标准,在房屋评估时,根据房屋不同情况,应考虑折旧成新。
二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中级抹灰(或涂料抹面),楼地面贴面砖,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540
砖混结构 一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基础、梁板、砖墙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水泥漆,局部天棚有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重材料装修,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500
二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基础、梁板、砖墙承重,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中级抹灰(或涂料抹面),楼地面贴面砖,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450
三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基础、梁板、砖墙承重,,楼地面、无内外装修,普通管穿线 380
石混结构 一 条石墙,层高2.8m以上,石楼板、外墙面贴面砖(或水磨、二凿以上加工),内墙面水泥漆,天棚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重材料装修,铝合金窗,木门,水、电齐全。 500
二 条石墙,层高2.8m以上,石板楼板(或木楼板)、石板(或木瓦)屋盖,石墙面粗打(或一凿)加工,内墙、天棚面中级抹灰,楼地面贴面砖,普通木门窗,水、电齐全。 450
三 毛石墙,层高2.8m以上,木瓦屋盖,石墙面粗打加工,内装修普通,木门窗,简易照明。 420
砖(土)木结构 一 砖墙24cm以上,层高3.2m以上,(旧式大厝)地面砖,木瓦屋面,清水砖墙,上等木门窗,石构件。 420
二 砖墙(土丕墙)24cm以上,地面铺砖,木瓦屋盖,木门窗,木柱,木隔墙,简易照明。 380
三 砖墙(土丕墙)24cm以上,三合土地面,木瓦屋盖,木门窗,简易照明。 330
附表五
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房屋拆迁成新及评定标准表
房屋标准 成新率 基 本 评 定 标 准 使用年限
完好房 90 结构构件完好,装修和设备完好,齐全完整,管理畅通,现状良好,使用下沉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但一般经过小修就能修好。 5年以内
基本
完好房 85 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装修基本完好,油漆缺乏保养,设备、管道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或经过一般性的维修能恢复的。 6-20年
一般
损坏房 70 结构一般性破坏,部份构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装修局部有破损,油漆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木工、电照管线,器具和零件有部份老化,损坏或殃缺,需要进行中修或局部大修复更换部分部件。 21-35年
严重
损坏房 55 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木工、电照管线、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损坏,需进行大修或翻建、改建。 35-45年
危险房 45 承重构件不属危险构件,结构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 45年以上
附表六:
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单价表
序 号 项 目 单 价 说 明
统拆 自拆
1 夯土围墙 12.4元/m2 12.4元/m2 毛石基础
2 砖围墙 30元/m2
24元/m2 21元/m2
17.4元/m2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18墙取下限
3 石砌围墙 38元/m2 22元/m2
4 水泥埕 25元/m2
31元/m2 25元/m2
31元/m2 沙石基础取上限,
沙基础取下限
5 砖埕 22元/m2 22元/m2
6 石埕 31元/m2 18.5元/m2
7 露天洗衣台 125元/个
8 露天厕所 125元/坑
9 石(砖)水井 435元/口
10 家用柴煤灶 单口60元/个
双口100元/个
11 厨房水池 48元/个
12 瓷砖贴墙面 37元/m2 五年以上的折半补偿
13 水磨石地面 22元/m2
14 瓷缸砖地面 37元/m2
15 水泥砖地面 25元/m2
16 胶合板吊顶 35元/m2 五年以上的折半补偿
17 石棉、钙塑板吊顶 30元/m2 同上
18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19 有线电视移动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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