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警备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警备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榕政综〔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2006〕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接收安置时间
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按《兵役法》规定,原则上不得安排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退役时间统一填写为2006年12月1日;2007年春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7年4月1日。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在2007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接收安置程序和落户
转业士官档案由省安置办按移交计划与军队(含武警部队)各单位进行统一移交,本人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于2007年6月底前到民政部门报到;义务兵从收到安置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安置部门或接收单位报到,上述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到或不服从分配的均取消其安置资格,并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一律凭当地复退安置办出具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给予办理落户手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办证落户“增容费”和其它费用。
三、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策调控作用,坚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5〕3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驻闽机构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各项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双拥工作,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优先安置。今年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和马尾5个城区仍继续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包括家属常驻户口在辖区内的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各县(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考虑优先安置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伤残士兵等重点对象,对于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但对于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士官,则按义务兵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不予安置。
2、有偿转移。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有偿转移金额按每个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确定。由财政核拨经费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核定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承担的有偿转移经费由单位在部门公用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符合安置规定、安置人数较多、且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向省财政申请补助。省属企业和经费自给的省直事业单位,其承担的有偿转移经费自筹解决。
3、省部属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中的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在省部属单位的,仍继续按照“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分配安置任务,实行指令性分配。省直机关和省部属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中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4〕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观念,认真总结和推广近几年来开展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2007年全市自谋职业的比例要力争达到85%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要求,积极筹措经费,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必须在收到安置部门安置面谈通知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亲自到安置部门明确答复本人的安置意见,否则,安置部门将视为本人放弃安置,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退役后两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的,可退回安置补助金后由安置部门给予办理安置手续。各县(市)区的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闽财社〔2004〕44号文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专帐,民政部门也应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专帐,并负责办理相关资金手续。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所有制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交当地人武部门管理。如果退役士兵本人要求,档案也可交由劳动保障部门托管。
根据《兵役法》和有关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2006年我市市区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如下:服役满2年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1.5万元;服役满2年后被选取为第一期士官并服役满5年的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2万元。服役未满5年而提前退役的士官,其只能享受2年兵役1.5万元的待遇;服役满8年的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2.5万元。服役未满8年而提前退役的士官,只能享受第一期士官2万元的待遇;服役满10年以上(第三期)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3万元。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含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由市财政和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的区财政各负担一半。马尾区自行负责解决。各县(市)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办法和标准,可自行制定并实施,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标准,即服役满2年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1.1万元;服役满2年后被选取为第一期士官并服役满5年的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1.5万元;服役满5年后被选取为第二期士官并服役满8年的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2万元;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2.5万元。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持人事部门颁发的报到证)愿意自谋职业的,应考虑到他们的学历层次及专业特长有别于一般退伍兵而增加5000-10000元(中专毕业生5000元,大专毕业生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金,以体现差别,鼓励自谋职业。所需经费仍按上述渠道和比例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65号)的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并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5、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的优待安置。各县(市)区要根据《兵役法》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退伍后的安置工作。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安置。
(二)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保障退役士兵的基本就业权益和生活权益
(一)继续实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制度。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分别自退出现役或转业次月起至安置当月为止逐月发给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逾期不答复本人就业安置意见或不服从分配的,则不续发生活补助费。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原则上应于2007年3月底前到原单位复工复职,不发生活补助费。
市区退伍义务兵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转业士官为每人每月360元,由市和四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应发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名册由市民政局编制,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拨付生活补助费,与区拨付资金配套,由区民政局根据花名册统一发放。马尾区自行负责解决。各县(市)城镇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原则上按照本通知要求,并参照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自行确定并实施。
(二)加强退役士兵的服务、管理和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纳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劳动权益。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落实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医疗、养老、社保等待遇的执行情况。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原则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对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认真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五、实施《优待安置证》制度
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城镇青年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和《福建省农村青年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进行优待和安置。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对于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城镇青年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放《优待安置证》。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城镇入伍对象的待遇。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六、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退役士兵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前景,积极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要通过各种形式向退役士兵介绍我市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自觉把个人前途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正确对待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切实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以实际行动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局面。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待分配期间城镇退役士兵的管理,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各乡、镇(街道)要结合社区综合管理,广泛开展家访、谈心等活动,了解退役士兵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回到地方后的实际困难。各级人武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工作。
七、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妥善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市);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
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福 州 警 备 区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