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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
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纪委 市监察局
(二○○七年二月)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开配置。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榕委[2002]35号)要求,以“阳光工程”建设为载体,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资源得到了合理有效的利用。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6]17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着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眼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目标,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在坚持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者统一的基础上,按照依法、效率、利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二、配置范围
实施市场化配置的领域和范围主要有: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与经营;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
3、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特许经营或专营项目以及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
4、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出让、租赁等;
6、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
7、城市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项目,包括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广场、桥梁、道路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风景名胜区、游览区、文物古迹、纪念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此外,凡属于法律法规许可,有经营效益,人民群众比较关注,易于滋生腐败问题的公共资源项目,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都要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范围。
三、配置方式
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凡是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行公开竞价、公平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要让所有竞争主体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对中标后的项目变更,要严格审查把关,不得以虚假招标方式配置资源。
四、工作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在近年来实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础上,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坚持“一手抓推进,一手抓规范”的工作思路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对已开展的市场化配置工作,要巩固成果,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促进规范运作;对已经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尽快推行,努力拓展配置的领域和范围;对应当推向市场但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实行市场化运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推进以下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与经营项目。继续实行并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并实行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继续实行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实行总量控制;继续实行温泉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继续实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逐步推行网吧经营权、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权、重大文化和体育活动冠名权实行公开招标;推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包括校方责任保险、教学辅助材料采购、学生统一着装定点生产企业公开招标等;继续实行医疗设备、药品、卫生耗材采购等公开招标。
3、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特许经营或专营项目以及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继续实行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地下通信管道使用权、自行车和摩托车收费代管点承包经营权、公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权、公园和风景区商业网点承包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逐步实行城市供水、供气、排污、垃圾收集和处理市场化运作。
4、非经营性市政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保洁、管理等。继续实行收费性公厕卫生经营权、市区道路保洁承包权、道路带广告果皮箱设置权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逐步实行大型公共设施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日常养护市场化运作。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出让、租赁等。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协议转让外,国有产权转让一律进场交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闲置房屋、厂房、店面等租赁实行公开竞价。
6、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项目。继续实行并完善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执纪执法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置实行公开拍卖;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选择公务车辆保险公司和定点维修企业,对社会车辆强制性的保险业务实行公开招标;继续实行专项储备粮轮进公开招标和轮出公开拍卖。
此外,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推进所管辖范围内其它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工作。
五、规范运作
1、科学制订规划。公共资源分布领域广,构成复杂,性质各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资源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科学制订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年度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具体规划,增强规划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阶段性或区域性的市场过热或过冷,影响市场化配置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市场化配置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如采取市场化配置的资源必须通过科学的规划后再进行出让;矿产开采权的前期工作应由政府投入,避免由开发商投入而导致公开拍卖时出现排他性现象;国有经营性土地应实行“净地”出让,防止“毛地”出让给后续监管带来困难和问题。
2、完善有形市场。要进一步完善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出租车经营权交易中心等有形市场建设,健全各中心信息披露机制、市场竞争机制、招投标管理机制等制度建设,促进各项交易有序运行。要积极探索整合以上有形市场,构建全市统一的资源配置中心,以便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加强监督,规范运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中心网站,加强对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操作过程的监管,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的行为。
3、规范中介行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化配置资源中相关的评估、审计、监理、审验等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实行分类分库动态管理,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中介机构和评估专家,杜绝交易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建立代理公示制度,将具体配置项目对代理机构的等级要求、随机抽取确定的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收费情况、代理过程的信息披露以及代理结果等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公示;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制和退出制,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立法明确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行业行为规范、职业技术标准、执业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等,严格各类中介组织的审批,健全对中介机构的审验制度。对在代理活动中有违规行为、信用不佳的中介机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清理出中介机构库。
4、抓好收益处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产生的收入属财政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收益资金、交易成本的管理和监督,属于政府非税的部分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切实防止将资金收益部门化、福利化。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产生的收入,必须全额入帐。
5、加强后续监管。资源主管(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内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将市场化配置资源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纠正应实行而未实行市场化配置和在实施过程中不依法办事的行为;加强对招投标后的跟踪监管,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尤其要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等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工程超概算和变更公开招投标合同的监督。工商、税务、建设、劳动保障、司法、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坚决制止欺诈、偷税漏税、乱收费、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不法分子对市场化配置过程的干扰与破坏。有关部门要根据群众反映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执行到位。
六、组织领导
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深入开展。
1、认真研究部署。各级各部门要把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成立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各资源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在对所主管、监管的公共资源现状、分布和配置方式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围绕《若干意见》提出的规划、评估、审核、交易和监管五个主要环节,认真制订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实施方案,并按照资源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后组织实施。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2、加强制度建设。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资源主管(监管)部门要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措施,在启动和推进市场化配置项目的同时,认真梳理现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和配置行为。对近年来我市在推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过程中出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产权公开竞价转让程序的意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之有效的相关制度要继续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健全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实现市政府部门以政务网为依托的网上并联审批;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和审查论证机制,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进行咨询论证,努力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高效、健康运行。
3、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资源主管(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是否有应实行而没有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交易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收益处置是否符合财政制度要求,以及配置效果是否得到群众认可等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有序地进行。
4、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资源主管(监管)部门的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于已实行市场化配置的,要注重推进规范建设;对于应实行市场化配置而未按照市场化配置要求进行配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规避、阻挠市场化配置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或者违反规定,将资金收益部门化、福利化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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