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07〕19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三明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8号)精神,我市定于2007年1月―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来源。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步骤,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2006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必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下同)。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三明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市级资产清查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赖逢良  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 马进平  市监察局副局长
叶青松  市审计局副局长
董  明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林开水  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少松  市财政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林少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张煊华科长、教科文科池云生副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县(区)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应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资产清查办公室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中变动较大的资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参与市级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资产清查办公室统一委托确定。
各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项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市资产清查办公室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7年1月―2月)
1.拟订有关资产清查工作文件。
2.参加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会议。
3.召开市本级资产清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3.开展市直部门资产清查业务培训,条管单位系统培训。
4.下发清查资料、软件等。
5.确定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6.市直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3月―5月)
1.2007年3月―5月20日:市级各部门组织本系统开展自查。其中:
3月25日前,各单位采取逆查法进行财务清查,建立健全相关总账、明细账和资产管理卡片;
3月26日―4月20日,各单位组织本系统开展资产盘点,确定资产实有数;
4月21日―4月30日,单位完成资产清查数据录入管理软件工作,并上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汇总后报资产清查办公室;
5月1日至20日,市资产清查办公室安排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按照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20日前报送市资产清查办公室。
2.各县(市、区)于2007年5月25日前将审核无误的本地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市资产清查办公室。
3.市资产清查办公室分析汇总全市资产清查结果,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于2007年6月1日前将全市资产清查统计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
(三)总结阶段(2007年6―7月)
1.推荐全国、全省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召开全市表彰会,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根据全市资产清查结果,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要求,研究完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省财政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七、纪律要求
(一)财政纪律。资产清查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水平。资产清查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说明其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障。因此,对不能按时保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市直单位,从6月份起暂停拨付该单位公用经费。
(二)审计纪律。审计机关应将各单位资产管理状况、制度建设情况列为重点审计内容。对在审计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不如实登记国有资产情况,在资产清查中瞒报虚报、转为账外、擅自处置、账实不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监察纪律。监察部门应主动积极地介入资产清查工作,对组织不力、工作迟缓、清查走过场、影响全市进度的单位和县(市、区),应加强督促,必要时予以告诫;对清资办、审计局、财政局反映、移交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鉴证纪律。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提供虚假鉴证材料或出现与事实有较大误差的结论等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各级各部门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工作督导。市级各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市资产清查办公室将根据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监督检查。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