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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政综〔200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工业项目用地供地


(一)2007年1月1日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签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予以供地,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具体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用地出让地价标准不得低于2007年新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二)省、市重点项目用地的出让地价标准,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认定后,予以供地。


二、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地价标准


(一)2007年1月1日起,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工业项目用地(含工业园区)出让最低地价标准按13.6万元/亩执行;秀屿区工业项目用地(含工业园区)出让最低地价标准按9.6万元/亩执行。上述工业最低出让地价标准为熟地出让地价(含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管理费、开发费)。


(二)对个别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并由土地使用者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出让最低地价标准的60%执行。供地情况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仙游县调整工业项目出让最低地价标准,由仙游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布实施。


三、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


(一)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各区财政国库管理。


(二)省、市重点项目及非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市财政国库管理。


(三)经营性项目用地(不含仙游县)的土地出让金一律纳入市财政国库管理。


(四)仙游县所有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纳入仙游县财政国库管理。


四、工业项目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


(一)2006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已申请办理工业项目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以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收件为准)的项目,同意按原工业地价标准予以补办出让手续。


(二)涉及司法处置、企业改制等工业项目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时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该地段新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40%缴纳。


五、土地滞纳金收取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土地出让金交纳时限及逾期交纳土地滞纳金的下列标准:


(一)对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自超过约定时限起,按每日1‰标准收取土地滞纳金。


(二)2006年12月17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土地滞纳金已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或土地出让合同按原收取标准公告或约定的,仍按原标准或约定执行。


(三)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对超过180天未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用地,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重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重新出让地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差价部分由原竞得人全额补交。


之前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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