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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高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2007年)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高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2007年)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高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


南政综〔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1―4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适当提高定期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企业职工,月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如下:一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36.8元;二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31.1元;三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25.4元;四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19.7元。
二、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生活自理障碍达到护理等级标准的企业职工,月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5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45.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34.2元。
三、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如下:配偶月调增抚恤金45.6元;其他亲属月调增抚恤金34.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 11.4元。
四、本次工伤(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相关待遇调整工作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所需资金由南平市财政从工伤保险结余基金中安排列支。
五、上述待遇调增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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