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2007和年)
厦府〔2007〕4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382号文,决定征收灌口镇三社村集体土地16772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被收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
机械工业集中区配套用地
工业
167720
三社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或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