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政文〔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衔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市政府授权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市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经研究,现就当前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衔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信证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业绩考评等,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原由市财政部门行使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能,全部移交给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行使,以保证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属下的所有企业,全部交由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实行监管。上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省国资委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或参照执行;尚未出台的市国资委应结合本市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二、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指导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市国资委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及时把握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骨干企业发展方向,防范资产经营重大风险。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属于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自主决定,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资金投向市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非主业的投资行为,以及转让企业控股权的,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制定。
三、继续加强企业国有产(股)权变动监管
企业国有产(股)权变动监管要在依法维护出资人权益、依法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所出资企业发生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国务院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有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参照执行。尚未出台新规定的,市政府国资委应抓紧修改、制定市属企业国有产(股)权变动监管办法。
四、积极推行国有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
国有产权交易必须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进行。国有产权交易应当优先选择拍卖、招投标、竞标等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因条件限制或者其它特殊原因而采取定向交易、协议交易的,必须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后进场公示,严禁暗箱操作、违规交易。市政府国资委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稳步推进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改革
市政府国资委党委要配合市委组织部,积极探索企业党管干部与市场化选聘经营者相结合的路子,认真抓好所出资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由董事会选聘经理班子的选人用人制度。市国资委党委要尽快制定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管理办法。
六、加强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对市直各部门、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国有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或查处。市直各部门要落实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并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企业及经营管理班子。
市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市、区)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