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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莆政综〔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乡村的债务负担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影响了农村社会安定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近年来,一些地方旧的债务尚未化解,新的债务又不断增加,债务总量总体呈增长的趋势,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大。这些债务如不尽快消减和遏制,将会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严重隐患。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畏难情绪,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把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化解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县(区)镇乡两级政府要调整充实解困(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分工,专人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二、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清理核实乡村债务的原则和要求:一是摸清底数。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审核。各级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锁定债务数额。三是明确责任。县区和乡镇是化解乡村债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分工,专人负责。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四是分类处理。要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村一策”、“一乡一策”,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进行分类指导,逐步化解。五是建立健全债务台帐管理。县区、乡镇、村要在这次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帐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按季度上报乡村债务的总量及其变动情况。县区、乡镇要分别对乡镇、村新增债务的主体资格、借款决策程序、借款用途进行审查,及时掌握和制止新增不良债务。


三、规范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乡村债务要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和“谁借、谁还”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制止各种向乡镇、村的乱摊派、乱赞助行为。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和报刊征订要坚持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和强征代订。不得向下级及直属部门下达没有资金来源、或超过基层实际承受能力的各种达标活动、项目工程建设等硬指标、硬任务。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对乡镇举债上马、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没有可行性论证、效益不明显的建设项目,各级发改委不予立项,也不得擅自开工,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


四、先行试点,确定化解乡村债务试点范围和顺序。各县区要选择一、两个乡镇作为化解乡村债务的试点,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全面展开。化解乡村债务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级财政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积极探索并制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等公益事业债务的具体办法。


五、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增收节支偿还政府债务。各地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要积极稳妥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落实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乡镇财政、村级财务每年预算要切出一块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债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根据现有政策和实际情况,整合现有资金,适时调整乡镇财政体制,适当调增乡镇财政的补助或分成比例,乡镇因此而所得部分,原则上专项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其他应优先化解的乡村债务。为鼓励和调动乡镇、村消除债务的积极性,县区财政要结合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并实现财政财务良性循环的乡村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与化解债务额的比例挂钩。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将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促进乡镇增收节支偿还债务。完善县、乡政府采购制度和乡镇政府公共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


六、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收支行为。村集体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农经发[2005]21号文件精神,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弥补收支缺口;严禁超标发放各种工资、奖金、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任何机构(个人)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严禁违反规定开支各种形式的接待费;严禁随意捐赠村级资产。要建立资产台帐,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集体闲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矿山、滩涂、水面等未开发的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禁将集体资产随意改变权属、无偿占用或低价承包、变卖、折股。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纠正村集体不规范的财务行为。实践证明,因地制宜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是当前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各地要认真总结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目前各地推行工作中存在的名称、委托程序、会计凭证传递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有条件推行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已经开展的地方,要认真加以规范和提高。


七、推进机构精简,为化解乡村债务创造良好环境。供养人员过多,是支出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制,不得超编进人,积极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认真做好临时工清退的工作,做到不留死角;要严把进人关,各乡镇不得私招、乱聘人员。同时,要认真清理非在岗人员,全面核实离退休、遗属和优抚对象人数,防止各种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村一级“两委”要实行交叉任职,精简干部职数和干部配备,减少村财支出。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基层组织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不断扩大乡村债务清偿能力。


八、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制止新增债务的长效机制。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切实加强和完善乡村债务管理,增强防范意识,强化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制止新增债务的长效机制。把制止发生新债务、消减旧债务作为考核县、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严肃查处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脱离实际等盲目举债行为;凡违反规定形成新的债务,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对以乡村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用于还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挪用借款进行奢侈消费的,要责令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确保农村社会安定稳定。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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