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修改《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政综〔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80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龙岩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龙政〔1998〕综81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补充意见》(龙政〔1999〕综1号)、《龙岩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暂行规定》(龙政〔2000〕综23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政〔1998〕综440号文颁布,龙政〔2001〕综40号文修订)、《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龙政〔2001〕综252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龙政〔1998〕综810号)的修改内容;
附件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补充意见》(龙政〔1999〕综1号)的修改内容;
附件3:《龙岩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暂行规定》(龙政〔2000〕综234号)的修改内容;
附件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政〔1998〕综440号文颁布,龙政〔2001〕综40号文修订)的修改内容;
附件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龙政〔2001〕综252号)的修改内容。
二○○七年一月九日
附件1: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龙政〔1998〕综810号)的修改内容
一、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创办的,以市场为导向,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类型有:
1、国有民营科技企业;2、私营科技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科技企业、合伙科技企业、科技个体企业);3、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科技企业。”
二、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民营科技企业必须首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满二年后向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登记,并领取科技企业资格证书。
现有企业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补办认定登记手续,领取科技企业资格证书。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工商企业登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
1、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所指的科技型经济实体;
2、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以及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3、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非专利技术;
4、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20%以上,专兼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5、认定登记科技企业的,其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三、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三、政府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与管理:
(一)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归口管理辖区内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辖区内民营科技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3、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发证和每年在工商管理部门年检前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年度审验工作。
4、指导民营科技企业所承担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对不具备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给予吊销科技企业证书。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申报奖励和从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
5、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参与组织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关服务工作。
6、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的实施与落实。
7、负责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8、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非法利益的民营科技企业,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经市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
1、在我市老少边贫地区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年。
2、进入市、县两级经济发展小区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市政府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小区内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
前款各项所减免税款,必须单独列帐,作为民营科技企业的新增投资,专项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如挪作他用,由税务机关追补已减免税款,并按逃、漏税给予处罚。”
附件2: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补充意见》
(龙政〔1999〕综1号)的修改内容
一、第六条修改为:“六、对私营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第八条修改为:“八、税务部门对帐证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工业在100万元、商业在18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经国税有权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经批准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附件3:
《龙岩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暂行规定》
(龙政〔2000〕综234号)的修改内容
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二条:私营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附件4: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龙政〔1998〕综440号文颁布,龙政〔2001〕综40号文修订)的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即对:“三、凡在2000年以前,组建私营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后3年内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应纳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十一、新办私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十二、私营企业凡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减征企业所得税。十三、私营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工效挂钩,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工资总额提取数,可在税前列支,对当年未发改工资应建立补款的工资储备金。十四、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参照企业所得税工资标准上浮20%执行。十七、创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小区。对个体私营发展小区内的工业用地实行优惠政策,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收取征地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只收取上缴中央、省部分,其余费用一律免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纯收入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返回。”的规定予以删去。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十五、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或兼并亏损企业,被合并或兼并亏损的企业和存续企业都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分别进行亏损弥补;被合并或兼并亏损的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由合并后的企业按规定进行亏损弥补。”
三、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件5: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龙政〔2001〕综252号)的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二部分第(三)条第3点、第5点,即对:“3、允许省级开发区、工贸小区在保证农民利益、国家利益和耕地占补平衡到位的前提下,实行差别的地位,对高新技术项目采取优惠地价或可以分期付地价款,也可在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规定年限内上缴的税收返还部分的资金来抵扣;5、社会办学校、非营利性医院、托老院等非公益事业用地参照公益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规定予以删去。
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