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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政综〔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80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龙岩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个体和联合体出资造林营林的若干意见》(龙政〔2000〕综7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2〕10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3〕40号)等3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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