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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泉政文〔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能源问题事关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我市无油、无天然气,常规能源短缺。2005年煤炭、电力自给率仅55%和25%左右,能源对外依存度高,能源资源匮乏。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消耗不断上升,消费规模不断扩大,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而当前我市能源利用率却不高,2005年全市单位GDP能耗0.90吨标煤/万元,虽低于全省平均水平(0.94吨标煤/万元),但与我省节能工作先进市相比差距较大。大力节约能源,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解决我市能源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的战略选择,也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确保实现“十一五”能源节约的目标,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提高能源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线,以调整经济结构为抓手,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政策激励为保障,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建立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企业全面实施、公众全面参与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扎实推进节能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达0.76吨标准煤,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15%。“十一五”期间年均节能率为3.2%,全社会实现节能400万吨标准煤。其中第一产业节约10万吨标准煤,第二产业节约305万吨标准煤,第三产业节约85万吨标准煤。重点行业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节能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1、强化工业节能。以电力、煤炭、冶金、石化、化工、机械、建材、轻纺、食品、造纸等耗能行业为重点,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大节能科研和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强节能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实现技术装备大型化、生产流程连续化、紧凑化,不断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全市组织实施10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加强跟踪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十一五”期间,实现工业节能265万吨标准煤。  

2、推进建筑节能。把建筑物作为重点用能产品,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建立建筑物能效的标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建筑物用能能效指标。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节能标准。制订相应鼓励办法,加大既有建筑物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建筑节能;结合旧房改造,推进旧住宅的节能改造。“十一五”期间,实现建筑节能40万吨标准煤。

3、加强交通节能。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公交优先。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和实施节能标识和环保标识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鼓励推行出租汽车电话预约、定点供车,降低车辆空驶率。“十一五”期间,实现交通节能35万吨标准煤。

4、引导民用节能。以提高高效照明器具应用比例为重点,在居民住宅、商业和公用建筑中大力推广节能照明产品、节能设备等;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机动车和建筑上扩大能效标识的应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促进企业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十一五”期间,商业和民用节能50万吨标煤。

5、抓好农村节能。以促进农村资源利用高效化为目的,大力普及沼气、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不断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积极推进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节能10万吨标准煤。

6、推动机关节能。制定政府机构的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建立和完善政府机构节能规章制度,编制政府机构节能集购指南和节能采购目录。按照节能标准改造政府机构空调、照明、电梯等系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用品;带头采购低油耗汽车,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实施公务车改革,发挥政府机构的节能表率作用。“十一五”末,政府机构用能总量比2005年下降20%。

(二)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1、制定行动方案。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和年度计划,提出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和要求,积极协调解决《行动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人员到位,把《行动方案》落实到企业和具体项目。

2、突出节能重点。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更新改造低效工业锅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平均热效率分别提高5%和1 0%。建设工业热电联产、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的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推动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电力、石油石化、建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推行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发展生物柴油。推进以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为重点的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在炼油、合成氨、钢铁企业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实现能量系统优化。以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为重点,加大建筑节能力度,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产业化。以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为重点,推进绿色照明工程。以政府节能采购为重点,促进政府机构节能。加大节能监测(监察)中心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更新改造力度,组织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建设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大力加强能源计量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促进产业升级。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企业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品,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产品;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纺织鞋帽、建筑建材、食品饮料、工艺制品、机械制造等五大传统产业,加快发展石油化工、修船造船、汽车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五大新兴产业。强制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坚决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能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对逾期仍继续使用应淘汰设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依法停止供电。

2、开发再生能源。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物价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适当调高水电并网电价,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建设规范,每年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并组织推广。对现有建筑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在不影响安全质量和建筑立面外形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加快崇武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步伐,进一步做好发电的可行性论证,力争在“十一五”末期投产使用;认真抓好循环经济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运用“猪―沼―果”模式,充分发挥沼气在改善卫生环境、节省农户开支、带动种养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要积极支持。

3、推动服务业发展。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深化改革、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市场,完善服务业发展政策,打破垄断,建立健全公开、公平、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加快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和充实完善生活性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1、推广节能技术。继续实行节能改造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改造补助,重点扶持产品电耗超过国家最高限额的企业工艺和设备改造;鼓励企业推广使用智能化节电装置,采用变频调速和高效节电设备;加快低效风机、水泵、工频炉、压缩机、变压器、减速机、电动机等用能设备的更新改造;采用无功就地补偿技术,对功率因素较低的电动机、压缩机进行节电改造;支持企业对负载波动较大的电机进行变频调速技术改造。引导企业对热效率较低的锅炉、窑炉、供热系统和主要用汽设备进行改造,推广使用燃烧本省无烟煤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烧技术,提高锅炉热效率,降低煤耗;对大于35t/h的煤粉炉推广采用分层燃烧、大速差等燃烧技术;在热力输送和用热系统中大力推广应用蒸汽蓄热器,以优化锅炉配置,稳定负荷,提高锅炉热效率。

2、应用绿色照明。公共场所包括宾馆、商场、写字楼、娱乐场所推广使用绿色照明技术、产品、节能型家用电器,公共场所、市政道路、城市公路普及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坚决制止不必要的用电和过度照明用电,严格控制夜景光亮工程、商业及娱乐场所大型霓虹灯、广告灯箱用电。完善夜景照明无线三遥监控系统,实现上下半夜自动控制和景观照明三级控制,并根据季节和昼夜长短调整开关灯时间,避免浪费。加快中央空调制冷剂更新,采用新型节能环保制冷剂,淘汰耗能高对大气有污染的含氟制冷剂。推广中央空调冰蓄冷技术和间歇性调控技术,提高中央空调的运行效率。

3、健全技术体系。政府相关服务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跟踪国内外节能先进技术,提供节能服务,包括节能诊断服务、节能测试服务、节能培训服务,组织召开技术交流会、技术培训讲座、技术现场推介会等形式,大力推广节能示范项目,全方位推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等“五新”产品的应用。扶持节能服务产业,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四、建立健全节能保障体系

(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泉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节约能源办公室,挂靠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具体事务由市经委内设的电力与资源节约科承担。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二)建立考评体系。市政府已正式下文(见泉政文〔2006〕408号)将省政府确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15%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市统计局要建立本市能耗公报制度,定期公布全市分行业能源消耗情况。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加强对节能组织领导工作考核,今后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级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准。市国资委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经委负责工业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宾馆酒店、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贸易发展局负责商贸企业节能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节能工作。各级政府负责推动本辖区节能工作。市发改、科技、财政、统计、城乡规划、海洋与渔业、公用事业、水利、农业、环保、国土资源、教育、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制定配套政策。要以《节约能源法》为依据,尽快制定符合我市能源管理现状的节能规划和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节约能源的有关政策措施,包括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投资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等,鼓励发展符合节约能源要求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试行绿色GDP核算,将其纳入全市统计评价体系;建立高耗能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定额标准,建立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制度。

(五)加大资金投入。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市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每年拨出300万元节能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和节能工作扩大的需要适当增加,重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示范工程以及节能监察(监测)及服务平台建设、能源审计、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先进表彰等;各县(市、区)财政也要相应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六)建立评估审核。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涉及能源消耗的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中应对能源消耗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能源利用率高和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在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加大能源节约的监督、检查力度,因能源消耗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要督促其积极采用能源节约工艺和技术,达到限期治理要求,否则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不得恢复生产。开展治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各级各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以2005年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为基准),超过该限额确需建设的,应当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

(七)抓好用能管理。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要强化基础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年用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电企业,要定期向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监测)工作,检查用能单位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督促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耗。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各重点用能单位“十一五”和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和实施计划,并进行跟踪考核,实行奖惩。对未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单位,可采取公示、通报等方式,促使其节能降耗。

加强政府机构节能目标分解,制定能耗统计分析、监测考核制度;加大政府机构建筑物及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力度;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所有在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根据节能工作的责任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检查制度,加强对我市公共建筑场所的监督检查。

(八)开展能效检查。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鼓励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促进高能效的工业和家电产品在我市的普及应用。市经委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对全市生产和销售的需要加贴能效标识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九)加大执法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拼装车和船舶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十)加强能源统计。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建立能够反映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建立单位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工业增加值能耗数据。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对能耗下降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健全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依法搞好能源计量管理,保证所配备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依法搞好能源计量管理。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为加强我市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泉州市节能技术中心在人员编制不变的情况下,更名为“泉州市能源监测中心”,作为能源监测、节能技术的具体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承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宣传培训及每年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监察(监测)等节能执法工作。

(十二)实行奖励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加大节能宣传

1、新闻媒体要采用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公益广告、播放专题节目、开设专版专栏等形式宣传节能、节约资源的目的、意义、政策、法规、常识,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形势,介绍有关节能经验。

2、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向重点耗能企业通报能源情况、介绍节能先进经验,曝光浪费行为。推动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节能、降耗增效”和“节能小组知识竞赛”活动,通过广播举办交流会、在企业内部挂横幅、出版报、发放节能环保宣传册等方式,号召企业职工树立能源忧患意识、节能意识、环保意识。电力部门应利用营业窗口、展示厅、服务网络、客户服务电话、资料发放、现场咨询,倡导科学用电、有序用电、节约用电,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能、节约意识。

3、各级科技部门积极宣传节能科研开发对促进节能的重要意义,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节能“五新”)的开发、应用情况,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面向学校、面向社区、面向基层,贴近百姓的教育宣传活动,尤其要在在青少年间广泛开展以“全民动员,共建节能型社会”宣传教育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在公共场所举办节能宣传活动,开展节能知识讲座、咨询,发放节能宣传小册子,以掀起全民节能高潮。教育部门在中小学免费发放节能宣传册、组织开展节能主题班会、节能讲座、节能日记、节能征文、节能知识竞赛等实践活动,通过学生影响家庭,影响社会。

5、各级环保部门结合“6.5”环境日活动,积极宣传节能对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及先进典型案例,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工会部门组织开展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广大职工为企业节能献计献策,促进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提出本辖区、本部门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市重点耗能企业要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提出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市经委汇总上报市政府。市节约能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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