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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八日







漳州市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06〕26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我市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意见》精神,按照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法制建设,强化行业管理,培育现代企业,做大做强我市种子产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要求

通过贯彻《意见》,实现如下工作目标:一是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种子管理职能,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增强种子市场监管能力,提高行业指导和服务水平。二是培育现代企业,做强做大种子企业。把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剥离出来,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通过深化国有种子企业改革,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一)突出工作重点

1、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种子法》实施五年来,我市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对目前尚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其不同现状,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改革改制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监督。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改制完成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上述改革必须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到期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再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再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或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改革成本主要来源于本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变现收入、划拨土地处置变现收入以及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和建筑物收入等,如有缺口,除由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解决部分资金外,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来解决。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种子管理机构建设。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和推广、种子质量监督、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种子市场管理、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等职责。对于一些地方种子管理职能弱化、分散的,要在2007年2月底之前重新赋予种子管理机构履行其管理种子工作的职能,以确保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2、加强技术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种子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作保障。一要加强队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种子执法管理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学法、懂法,依法行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要持证抽检,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品种试验人员要逐步推进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做到科学、准确、有效。二要进一步强化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充实、完善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及县级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促进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种子质量检验能力,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三要进一步强化品种试验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品种试验点和示范、展示片的标准化水平,扩大试验推广的作物种类,确保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良种推广提供技术保障,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和广大农民搭建服务平台。

(三)强化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准入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思想,加强实地考察和专业性技术审查,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并加强对持证企业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发证要求的,坚决予以撤销许可证。

2、加强市场监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持之以恒地开展种子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四)强化保障措施

1、充分认识做好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目前,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待深化,种子企业实力仍然不强,种子市场秩序仍须规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入学习国办《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深刻领会精神和要求,切实提高对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国办《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通过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强化行业监管、指导和服务,营造良好种子市场秩序;通过剥离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深化种子企业改革,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2、加强组织领导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又涉及种子产业发展,而且还事关社会的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要求,强化责任。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漳州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务必做到领导重视到位、宣传发动到位、检查督促到位、序时进展到位。

3、加强分类指导

2001年开始,我市抓住《种子法》实施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种子管理站的机构“定编、定员、定岗”工作,基本实现了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公司分设。针对目前尚有部分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现状,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类实施,及时剥离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一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内部改革,妥善解决人员安置,清产核资,依法注销经营单位。原企业的资产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和增强种子管理机构的综合实力,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结合实际,采取职工持股、引进投资者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改制。改制中对资不抵债、无力解决职工安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妥善解决。

4、保障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三、实施步骤

1、再学习阶段(2006年12上旬)。于12月上旬召开各县(市、区)农业局长和种子管理站长会议,进一步认真学习《意见》和《实施方案》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2、成立领导小组(2006年12月中旬)。市政府成立漳州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于12月底前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省农业厅、市农业局。

3、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12月下旬)。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政企脱钩、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省农业厅备案。

4、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3月)。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研究贯彻《意见》和落实方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把《意见》和具体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2007年4月前,各县(市、区)要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结上报省农业厅、市农业局。

5、市级验收和整改阶段(2007年4―5月)。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实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迎接省农业厅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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