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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6]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2006]34号)、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莆田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闽农改[200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和新农村建设大局。各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在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同时,要全面完成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投入等相关配套措施,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将农工较重负担减下来,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协调,及时化解矛盾;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农工负担监督机制,有效治理各种乱收费,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莆田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2006]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我市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湄州湾港口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合理核定农工负担,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按全省统一补助办法予以适当补助。
(三)总体要求。全市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全面落实取消国有农场农业税、特产税政策,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工负担明显减轻。二是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国有农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农场和农工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特产税政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凡土地承包费中包含原由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特产税,各国有农场要通过相应调减承包基数,将取消农业税、特产税的好处落实到农工身上。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凡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各国有农场务必在2006年底前通过重新签定合同,相应调减承包基数,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身上。2006年已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应在今年年底前以农工接受的方式全部退还给农工。对土地集中经营或对外发包的农场,农工不直接交纳土地承包费的,补助款必须用于计生、优抚、教育、道路等支出,或用于交纳农工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支出。
(三)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坚持国有农场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税费改革后,国有农场与农场内部农工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向承包农业用地职工的收费,原则上限定为土地承包费,主要用于农场管理费和职工自身受益开支。同时,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国有农场对农工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不得随意、强行收回重新发包。农场职工要增强权益保护意识,享受的补助应当优先用于交纳或补交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闽委办[2003]70号),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涉及农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国有农场向农工提供生产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场内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确属必要的筹资投劳,可参照《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实行上限控制,向场内农工每年每人筹资仙游县不得超过15元、其他区不得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投劳不得超过5个工日,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县区农场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备案。清理规范国有农场收费工作由各县区农场主管部门牵头,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和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实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
1、对国有农场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予以补助。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综合考虑农场实际减收和承包土地面积等因素,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由省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在省财政测算的限额内,由国有农场将免除的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落实到农户,并进行公示。各县区对经过公示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核减数逐场审核汇总后报市税改办,由市税改办上报省税改办。
2、对国有农场“场带村”的行政村安排村级运转经费和农村“六大员”补助。对企业性质的国有农场予以农村“六大员”补助。
3、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直接核定到国有农场,按隶属关系划拨到各县区财政局,并纳入财政税改专户进行管理。各县区财政局要按时足额划拨到农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加大对国有农场的投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计生、优抚、低保等惠民惠农政策,各国有农场要建立健全农村“六大员”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今后中央、省出台的惠农政策,凡适用于国有农场的,都应统筹考虑。对国有农场的水利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各级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全面完成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的任务。各县区各国有农场要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与社会职能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剥离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农工负担。
(四)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积极调整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采取整体嫁接、股份合作、联合兼并、托管经营、租赁拍卖等形式改制,促进所有制结构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坚持政企分开,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促进国有农场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帐核算,规范各种支出,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用膨涨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作业区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改革政策不落实、加重农工负担、引发农工上访的,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
四、切实加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项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建立健全以市县区税改办牵头、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制度。各国有农场要成立机构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我市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各县区要组织力量深入到国有农场,宣传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通过宣传做到三个明确,即农场管理层要明确税费改革的重要性,主动抓好改革,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农场广大职工要明确税费改革是党和政府对农场和职工的殷切关怀,进一步调动生产积极性,促进农场在改革中加快发展;承包土地的农工要明确国有农场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同、农工与农民不同,税费改革后,农工既要减轻负担,又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各县区税改办要对参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干部、职工进行培训,使之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掌握操作方法,确保改革方案落到实处。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国有农场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到农工的具体操作办法。各县区税改办要按照隶属关系,认真审核所辖国有农场的实施方案,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所辖国有农场实施方案上报市税改办审批。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各县区上报各国有农场的改革方案,经市税改办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向农场和农工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各县区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帮助农场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市税改办将于12月下旬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不断完善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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