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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6〕25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厦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厦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06〕22号),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6〕第150号)的工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普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全面的火灾隐患普查,根据各区实际存在的隐患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推动火灾隐患的整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要依法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和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普查整治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拟成立厦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詹沧州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宗芎、市公安局副局长傅新民为副组长,安监、经发、贸发、外资、教育、监察、民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工商、新闻出版、旅游、农业、民宗、民防、铁路、民航、消防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主任。

  各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三、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时间和分工

  ㈠普查整治的范围: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㈡普查整治的重点: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私房出租户、老城区、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㈢普查整治的时间:普查整治工作从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㈣普查整治的职责分工

  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部署和协调各行业、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适时组织听取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和开展督查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我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普查整治工作职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各职能部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普查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部门的普查、整治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困难等。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经发局,负责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市贸发局,负责商场、超市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市外资局,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市旅游局,负责星级酒店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市农业局,负责乡镇企业、小作坊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

  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市文化局,负责公共文化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集贸市场、中小型企业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机构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市民防办,负责人防设施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市监察局,负责对整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市民宗局,负责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安监局,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普查、整治工作,并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传播媒介等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督促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宣传发动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对交通行业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

  铁路、民航,负责各自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市公安消防支队,认真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整治工作,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整改方案和灭火应急预案,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要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监、经发、贸发、外资、教育、监察、民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工商、新闻出版、旅游、农业、民宗、民防、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六个月左右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㈠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0日)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区、各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向社会公告,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㈡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3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公安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全市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抽查。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登记造册,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召集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和对策;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以及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依照《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㈢总结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007年4月15日前,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报送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再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汇总上报省消防总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对各区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认真负起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职责,确保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㈡注重实效,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要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普查整治中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要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确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确保市、区和部门之间联系畅通、快捷。四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编写普查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

  ㈢齐抓共管,推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召开工作联席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避免整治工作重复、交叉,防止政出多门,增加企业负担。各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尤其是一些长期威胁群众安全的“老大难”的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针对当前我市私房出租户多,燃气、电气火灾事故频发的状况,要积极组织对居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大力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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