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莆田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莆田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莆政办[2006] 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莆田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消防工作;
(二)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三)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研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六)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为召集人,市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安监局、农办、林业局、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挂靠在市消防支队,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以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
(一)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消防工作的情况;
(二)联席会议根据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或全市火灾形势及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按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发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各区(县)政府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六)各成员单位必须按时出席联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附:1、莆田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莆田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
市政府副市长
陈金扬
召 集 人: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郑瑞锦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建华
成 员:
市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
黎瑞炼
市经贸委副主任
俞榕华
市监察局副局长
吴锦煌
市教育局副局长
曾捷文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郑发根
市民政局副局长
叶大清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志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庆涛
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陈杨楠
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金龙
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余志生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郑国荣
市卫生局副局长
沈祥开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晓红
市质监局纪检组长
李和贵
市旅游局副局长
温训新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元璋
市农办副主任
陈桂扬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杨金盘
市水利局副局长
陈金枝
附件二: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部队营房、装备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立项,审查投资计划;
(二)市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商贸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消防部门落实全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不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失于管理、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批准(核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开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各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部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有关责任人;
(五)市教育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负责教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办校、办园的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市财政局负责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保障建设资金;
(八)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推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九)市建设局负责城厢区、荔城区供水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消防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定相应管理文件。
(十)市水利局负责协调组织仙游县、涵江区、秀屿区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县区建设局负责配合。
(十一)市交通局负责本系统交通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二)市农办负责新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市外经贸局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负责古建筑等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宣传消防知识;
(十五)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卫生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和行业评比的重要标准,严格审核评定;
(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等市场主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上述己投入使用但消防安全状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下级政府的通知、通报,依法取缔或暂扣、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七)市旅游局负责星级饭店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饭店星级评定的前置条件;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星级饭店,旅游行政审批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或取消所评定的等级,向社会通报;
(十八)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和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产品、设备安全性能和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九)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依法查处消防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除不带库房的零售业务店面及贸易公司外,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市场准入证照时,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办证的必要内容;
(二十)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具体实施对全市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