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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厦门市森林防火责任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厦门市森林防火责任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06〕25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厦门市森林防火责任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厦门市森林防火责任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06〕13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突破省控指标,即受害率:生态林控制在0.5‰,商品林控制在1‰;发生率:生态林控制在0.5次/万公顷,商品林控制在1次/万公顷。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责任书下达到镇,并制定工作目标实施细则,每年12月份对镇(街)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森林防火责任书考核奖惩办法》,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对各区进行考核通报。

  第五条 各区应制定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人需参加责任区召开的森林防火工作会议。每年春季和秋(冬)季森林防火期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条 健全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或造成人员死亡及扑灭时间超过12小时的森林火灾做到“四不放过”,即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七条 落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编制,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建立防火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确保其发挥职能作用。

  第八条 各区应制定《年度森林防火宣传方案》,每年春季和秋(冬)季森林防火期各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第九条 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本辖区林缘田边易燃物计划烧除实施方案和规程,积极开展计划烧除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厦门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暂行规定》,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机制。制定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扑火预案演练和扑火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各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满足工作需要。各区要按规定落实市下达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配套资金。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下达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区要建立并保持一支15-30人的专业扑救队伍;镇(街)要建立一支40-8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行政村组建一支义务扑火队。对扑救队员配备必要的扑火装备。建立军警民共建扑火联防机制。建立扑救物质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救装备。

  第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救应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及时控制火灾蔓延,最大限度地控制单起火灾面积和损失。凡发生森林火灾,所在地的镇、区应逐级启动扑救预案,组织充足力量迅速予以扑灭。要求森林火灾8小时内扑灭率达到90%;林火扑灭后复燃率不超过发生总数的5%。

  第十五条 各区林业局、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年度查处率达到80%以上。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制,在各区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责任书检查考核以百分制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八条 年终经考核成绩在90分(含)以上的区奖励3万元。奖金分配比例:指挥部领导占30%,指挥部成员包片责任人40%,区防火办30%。

  第十九条 未完成责任制指标或年终考核成绩在89分(含)以下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 发生森林火灾,延烧8小时以上未扑灭,或受害面积超过500亩的,对所在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由于组织指挥不当,发生伤亡事故或受害面积超过1500亩以上的,按《厦门市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责任书检查考核评定成绩在70分以下的,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专门写出报告,连续2年在70分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厦门市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考核评分表


http://www.xm.gov.cn/zwgk/zxwj/sfbwj/200611/P02006111339998350378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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