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06]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政策实施方案
为确保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在我市准确、及时、有序地实施,保障库区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库区经济发展和维护库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二、原则目标
(一)实施原则
一是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安置区移民村群众意见;
二是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采取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四是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五是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六是坚持市政府负总责和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相结合。
(二)实施目标
近期目标(2006―2010年):重点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和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等突出问题。经过5年的扶持,移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中长期目标(2011―2026年):以解决移民的长远生计为最终目标,经过15年的扶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完善和加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平安库区”和“阳光库区”建设成效好,无重大群体性事件,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大部分的移民村达到省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
三、实施依据
以《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等文件为依据。
四、扶持范围、期限、标准
范围:经核定的全市水库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建国以来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农村农业移民现状人口;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期限: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五、人口登记
(一)登记原则。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
(二)登记范围
1、经核定的列入扶持范围的全市水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
2、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三)登记条件
1、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1)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
(2)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
2、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村组对象:
(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2)1997年5月1日以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列入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
3、安置在我市且目前户籍仍在移民安置地的三峡工程在册原迁农村移民人口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4、下列人口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四)登记方式
1、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原则上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原迁移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现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业、登记对象类型、搬迁时间、搬迁前后住址等。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2、因出生、婚娶、随婚娶、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以村组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淹没实物、新增或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等。登记表由移民所在地村委会签章认可。
(五)登记程序
1、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登记,户籍管理机关审核并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复核,最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2、对于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由县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将移民人口具体分解落实到移民村组,并按程序登记造册、审核报批。
3、跨县区外迁安置的移民,由迁入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按以上两款程序登记报批。
(六)登记时间、地点
1、登记时间: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弃权。
2、登记地点:移民安置地村(居)委会
(七)增减处理
经登记,如果2006年6月30日前的后期扶持人口超出省核定数,其扶持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如果低于省核定数,其后期扶持资金不予核减,可分解到村组,用于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扶持方式
(一)基本原则:符合中央要求,适合我市实际,体现移民意愿,有利维护稳定,便于操作实施。
(二)具体方式
1、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水库移民: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原迁移民全部实行资金直补,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新增移民人口全部实行项目扶持。
2、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全部实行资金直补。
3、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全部实行资金直补。
(三)原迁移民和新增移民人口的认定
原迁移民指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移民;新增移民人口指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四)资金直补对象和项目扶持对象认定的依据
1、资金直补对象的认定依据
(1)以所有列入扶持范围水库移民的搬迁底册或补偿底册为基础;
(2)以目前仍在册的原迁移民登记结果为依据。
2、项目扶持对象的认定依据
以登记到村组的移民人数为依据。
(五)资金直补对象和项目扶持对象认定的程序
1、资金直补对象的认定程序
(1)按照《莆田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方式、登记程序,对原迁移民逐户登记造册;
(2)对拟作为直补对象的所有登记在册原迁移民在移民所在村进行公示,移民群众认定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复核;
(3)复核后的在册原迁移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即确定为直补对象。
2、项目扶持对象的认定程序
(1)按照《莆田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方式、登记程序,将新增移民人口登记落实到具体的村组;
(2)登记到村组的移民人口登记表由移民所在村委会签章认可,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复核;
(3)复核后的登记到村组的移民人口,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项目扶持对象。
(六)直补对象人口变化的处理办法
在扶持期内,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总人数保持不变。直补对象人口变化遵循“多不增、少要减”的原则,对于各种因素转为非农人口和死亡的直补对象要及时核减,同时相应增加项目扶持的移民人数。
七、规划编制
(一)编制原则
政府引导,移民参与;自下而上,科学民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二)规划类型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指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600元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划,作为我市安排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规划的重点是:直补到人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扶持到村组的具体项目。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指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的现有的政府性资金、中央后期扶持基金的结余部分、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的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我市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规划的重点是: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交通、供电、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三)规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
6、莆田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编制要求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按照以县为单位、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落实到户、受益到人的原则,市、县、镇、村四级密切配合,各负其责,2006年10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1)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检查、审核、汇总等工作,保证本辖区内各县区规划按时汇总上报;
(2)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包括基本资料收集整理、规划项目的确定以及规划报告的编写、上报等。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市政府组织各县区政府对照省移民局的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对接,指导检查各县区规划编制工作,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移民局。由省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统一制定的规划大纲进行编制。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
上述两个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五)规划实施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动态管理,分年实施,监测评估”的原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由县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测,每年对实施结果开展一次评估。经批准的规划内项目如需变更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由省移民开发局编制年度计划报国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配套文件
为确保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平稳、有效实施,制定如下配套文件:
一是制定《莆田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预防和处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二是制定《莆田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确保全面、准确、按时完成移民人数登记工作。
三是制定《莆田市移民代表管理办法(暂行)》,在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移民利益的大事情都要经过三分之二的移民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让群众心里有数,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是制定《莆田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资金直补对象档案管理若干规定》,规范资金直补对象的档案管理。
五是制定《莆田市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责任追究办法》,严明纪律,加强监管,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维护好移民群众的利益。
六是制定《莆田市移民干部后期扶持政策业务培训实施方案》,分阶段、分类别对全市移民干部进行全面培训。
九是制定《关于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全市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按照统一的口径开展宣传工作,使国家后期扶持政策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做到广大移民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九、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9月28日―10月15日)。制定后期扶持实施方案和人口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查找原迁移民档案,核好中型水库规划水平年,选好村组移民代表,准备人口登记表格材料及填表说明,进行人口登记工作人员培训,向移民通告人口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
(二)登记阶段(10月16日―10月18日)。根据省政府审议通过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和《莆田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组织移民户填报《农村移民户原迁人口登记申请表》,各级相关工作人员进村入户,指导开展登记工作;
(三)确认汇总阶段(10月19日―10月21日)。各职能单位、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分工对移民户申请登记表进行逐户核定、确认,并由村组到乡(镇)至县(区)逐级汇总材料和数据;
(四)公示核实阶段(10月22日―10月28日)。各村组将移民人口确认情况在安置地村组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移民群众监督。对移民群众的举报与投拆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及时更正移民反映的意见;
(五)成果上报阶段(10月29日―10月31日)。将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的人口调查统计成果于10月30日前上报莆田市移民办汇总,汇总后交莆田市人民政府审核,并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移民局复核,并进行阶段总结;
(六)规划编制阶段(10月22日―11月20日)。在人口登记工作公示阶段的同时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安置地村委会在征得大多数移民同意的基础上,结合本村组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的次序上报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七)总结验收阶段(11月21―11月30日)。总结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与规划编制工作。做好迎接上级组织开展的人口登记与规划编制检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阶段性任务完成时间可以适当提前不能后延。
十、措施保障
(一)组织领导。一是健全工作机构。成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办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监察、发改委、财政、民政、建设、交通、劳动、计生、水利、档案、信访、综治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农办,市农办分管领导兼主任,农办库区移民办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安置地县(区)、镇(街)两级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人口登记和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二个专项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人口登记与规划编制工作。二是落实工作经费。人口登记、规划编制、干部培训等专项经费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是加强监测评估。按照国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的要求,市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测,每年对实施结果开展一次评估。
(二)落实责任。一是实行属地管理,莆田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区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二是建立协调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政策尚未明确要如何处理的问题要逐级上报请示。三是明确部门责任。移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移民人口登记、汇总、上报;公安部门负责查验移民户籍;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执纪,加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经费保障;发改、档案、交通、水利、计生、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确保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四是建立户申请人、移民代表、统计人、核对人、包组村(居)干部和村(居)负责人责任制度。户申请人对本户原迁和新增人口真实性负责。移民代表由所在村组大多数移民推荐产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培训班和具体登记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负责;统计人对本村原迁和新增人口统计真实性负责;核对人由村和移民代表推选,对核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包组村(居)干部及村(居)负责人,对本村原迁和新增人口数量真实性负责。五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要依据《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宣传发动。市、县、镇、村要分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按照上级统一的宣传口径,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文件精神,让移民了解后期扶持有关政策规定、移民身份登记办法及后期扶持规划编制要求。
(四)阳光操作。要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要求,严格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事先在移民安置地予以通告。通告结束后由所在村委会填写由移民代表确认的通告报告书。各村移民人口登记情况上报前在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所在村委会填写由移民代表确认的公示报告书。移民群众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核查情况公示结束后由所在村委会填写由移民代表确认的核查情况公示结果报告书。省、市两级组织核查组对各县区上报的移民花名册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真实有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花名册应在相关的移民安置地进行通告。通告结束后由所在村委会填写由移民代表确认的通告报告书。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坚持移民的事情移民自己办,尊重和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经列入规划的项目一律都要进行公示,确保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符合大多数移民群众的意愿。每次公示、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五)维护稳定。移民人口登记与规划编制工作是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前提,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把不出现群体性事件作为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作为检验政策落实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成立维护稳定专项工作组,负责排查调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移民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依法依规解决好移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各县区要相应成立维护稳定专项工作组。要妥善处理好涉及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制定行之有效的移民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警机制,确保库区社会稳定。遇到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告。
(六)责任追究。要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不随意向移民许愿,不超范围向移民宣传政策,严禁伪造移民身份、虚报移民人口和编制虚假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移民户要积极配合做好登记工作,对违背政策,无理取闹,干扰阻挠登记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同库同策。要严格执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对于同一个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做到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操作方法,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工作步骤,统一报送程序,做到同库同策、安定稳定,把事关库区移民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