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莆政综[2006]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5号)精神,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2005年、2006年分别从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办法和水平。2005年、2006年分别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本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各年度的具体调整水平为: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四、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上述人员将参照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予以调整。
六、本次市、区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从省补助和市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仙游县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的资金由省补助和仙游县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仙游县历年结余不足以支付的,由市统筹的历年结余基金中调剂解决。
七、纳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待遇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2005年、2006年待遇调整工作应于2006年10月25日前完成,同时要求将待遇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