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06] 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莆田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登记办法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登记我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登记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际,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条 登记范围
(一)经核定的列入扶持范围的全市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或水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
(二)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第四条 登记对象身份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24:00。
第五条 登记条件
(一)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1、 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
2、 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
3、 安置在我市且目前户籍仍在移民安置地的三峡工程在册原迁农村移民人口;
4、 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对象;
5、 其他应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
(二)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村组对象:
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2、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
3、其他原因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
(三)下列人口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5、经省政府确定不能列入扶持人口的其他对象;
6、其他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的对象。
第六条 登记方式
(一)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移民户中原迁移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业、登记对象类型、搬迁时间、搬迁前后住址等,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二)因出生、婚娶、随婚娶、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以村组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淹没实物、新增或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等。登记表由移民所在地村委会签章认可。
第七条 登记程序
(一)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登记,户籍管理机关审核并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确认,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复核,最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于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由县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同时说明无法登记到户的原因,将移民人口具体分解落实到移民村组,并按程序登记造册、审核报批。
(三)跨县区外迁安置的移民,由迁入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按以上两款程序登记报批。涉及已核定移民人数指标划拨的,双方应出具书面文件报省、市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登记时间、地点
(一)登记时间:9月下旬全面展开,10月底完成。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弃权。能提供原迁移民资料档案等证明的,经县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确认的,自省移民局批准确认次年起享受原迁移民后期扶持直补政策。各县区应于10月30前将登记结果报市移民办汇总上报。
(二)登记地点:移民安置地村委会
第九条 增减处理
经登记,如果2006年6月30日前的后期扶持人口超出省核定数,其扶持资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如果低于省核定数,其后期扶持资金不予核减,可分解到村组,用于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公开公示
各地要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要求,严格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事先在移民安置地予以通告。通告结束后由所在村委会填写由移民代表确认的通告报告书。各村移民人口登记情况上报前在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移民群众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所在村委会填写由移民代表确认的公示报告书。省、市两级组织核查组对各县区上报的移民花名册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真实有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花名册应在相关的移民安置地进行通告。通告结束后由所在村委会填写由移民代表确认的通告报告书。每次公示、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
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莆田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在具体实施中,要成立宣传动员组、人口登记组、审查汇总组、监察执纪组等四个业务小组,负责开展具体业务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移民部门具体负责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公安部门负责搞好移民户籍查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执纪,加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经费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档案管理等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档案管理部门协助移民身份的确认,确保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登记工作,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综治办、信访局协助维护库区移民稳定。人口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组(自然村)、村(居)、乡镇(街道)、县(区)、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
第十二条 维护稳定
登记工作是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前提,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把不出现群体性事件作为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作为检验政策落实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移民稳定的各种困素,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确保库区社会稳定。遇到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在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过程中,要坚决依法依规,切实把好登记工作质量关,严禁伪造移民身份,虚报移民人口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移民户要积极配合做好登记工作,对违背政策,无理取闹,干扰阻挠登记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市移民办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省政府出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