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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南平市开展土制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南平市开展土制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南平市开展土制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06〕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矿山用桅杆起重机的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和使用土制矿山用桅杆起重机行为,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89号)精神,现将市质监局制定的《关于南平市开展土制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南平市开展土制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
(南平市质监局 二○○ 六年九月)

  为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重点打击加工饰面用石材矿山、非煤矿山、河道采砂等行业非法制造、安装和使用、改造土制桅杆起重机的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查清并掌握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落实使用单位法人负责制,查处并销毁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最大限度消除设备事故隐患。通过整治,建立健全桅杆起重机安全管理机制。
  二、整治目标和主要措施
  从今年10月起,原则上用10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普查整治工作。采用拉网式检查的方法,力争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查出的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整治率达100%;同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非法拼装、私制滥造起重机的非法行为,堵住非法制造的源头,加强相关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杜绝设备无证运行,人员无证上岗。
  (一)   工作对象:
  1、各类石材矿山、非煤矿山、河道采砂使用的土制桅杆起重机;
  2、未取得相应许可而从事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和个人;
  3、上述场所中起重机作业人员。
  (二)   主要依据和措施
  1、根据国家起重机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我省2006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地方标准《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 681-2006),规范矿山用起重机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统一技术要求,确保矿山用起重机安全运行。
  2、2006年7月1日前安装的无制造许可证的土制桅杆起重机,必须委托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补齐所缺资料,向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申报验收检验,确认设备的性能参数与安全状况,经验收检验合格的,给予办理注册登记。
  3、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经检查发现使用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土制起重机,对严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又无法修复或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予以查封扣押或监督销毁;经改造或维修后,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责令使用单位限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检验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各地可将以上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4、在本方案发布后新增的在用桅杆起重机,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起重机,并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681?2006)以及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编制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检验技术文件》进行检验,一律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
  5、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坚决予以取缔。
  6、各使用单位应当制订起重机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按规定配备与作业岗位相适应的作业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开展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省政府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求的具体行动,关系到能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力量,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二)   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及时追踪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检验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通过安全检查、媒体宣传等手段,为土制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利用公开电话、举报信箱,发动群众对非法使用起重机行为进行举报,进一步推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三)   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全面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制,稳步推进;对整治工作无动于衷、进展缓慢、敷衍了事等不作为或者失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   加强协调,重点突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了解掌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分布情况,根据已发证企业名单,开展对在用起重机的普查整治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要全力以赴配合监察机构开展工作。要定期召开整治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相应对策。在土制桅杆起重机集中的行业、区域中选择有影响的乡镇、企业作为试点,重点突破。
  (五)   跟踪落实,强化监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巡查,认真执法,使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并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特别是要坚决堵住土制桅杆起重机制造和流通的源头,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死灰复燃。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持证上岗。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要加强整治后期的监管工作,采石矿山企业使用起重机应当主动申请进行监督检验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六)   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认真总结和交流整治工作的经验,在适当时候采取召开现场会、举办产品展示会等方式,推广先进生产技术,交流整治经验,表彰先进。
  四、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时间安排原则上为10个月时间,分为部署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等三个阶段进行。
  (一)   部署阶段(2006年10月)。成立土制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查清和掌握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研究部署各项具体工作,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治方案,必要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   实施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5月)。各级整治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上级及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整治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开展试点(2006年10月)。选择有影响的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2、全面展开(2006年10月?2007年4月)。在试点县(市、区)取得整治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在全市全面展开,力求做实普查、整改、监督检验、注册登记等环节,确保不漏检一个企业、一台设备。
  3、总结提高(2007年4月?2007年5月上旬)。各县(市、区)全面总结一年来的整治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清查、核实整治工作的成效,补缺补漏,并将书面总结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市质监局特安科。
  (三)   验收阶段(2007年5月中下旬)。市质监局组织验收小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整治工作情况和抽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五、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南平市开展土制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程小勇(南平市质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建生(南平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陶辉(南平市质监局特安科副科长)
  成  员:赵邵安(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邓  超(南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大队长)
     林紫秉(南平市经贸委行管科科长)
     何智平(南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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