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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莆政综[2006]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七届十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四届十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市委提出的“实现一大目标,实施两套战略,落实四项措施”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围绕解决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以人为本,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大力推进各项改革,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为“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和湄洲湾港城崛起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支撑。现结合莆田市实际,就深化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新农村建设保障体系

(一)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围绕农村税费改革,积极稳妥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乡镇事业机构,合理配备人员,科学设置机构,努力建设法制型、服务型乡镇政府,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按照强化公共服务、严格依法办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市编办牵头)。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区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深化农村中小学校人事和财务等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市教育局牵头)。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对乡村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适时展开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完善涉农税收优惠方式,确保农民直接受益(市财政局、农业局牵头)。剔除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全部费用,深化农场税费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发挥农场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市税改办、农业局牵头)。

(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继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工作,进一步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市农业局牵头)。推进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原则,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土地征用办法。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市水利局、财政局牵头)。

(三)推进林权配套改革。做好林权制度各项配套改革,巩固林权改革成果(市林业局、监察局牵头)。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林业服务中心,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担保、收储、保险、交易等林权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林权流转。建立精简高效的林权证抵押贷款机制,逐步解决林农贷款难的问题。积极引导林农组建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集约经营、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建立林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化中介机构,服务林业发展(市林业局、银监莆田分局、市人行牵头)。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林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市交通局、林业局、发改委牵头)。

(四)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省级农科创新基地和区域性农业科研站所,在人员聘任和投资建设等方面实行新的运行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农科教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市委农办、市科技局牵头)。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计生管理员、乡村医生、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文化协管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等“六大员”服务队伍建设(市委农办、市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计生委、环保局、综治办分别牵头)。研究提出加快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市供销社牵头)。建立市、县两级兽医行政管理体系、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和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和村级防疫员队伍管理(市农业局、编办牵头)。扩大乡镇“三农”服务试点,加快建立农村社会服务联动网络。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接机制。大力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市委农办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计划,扩大培训覆盖面,分解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委农办牵头)。

(五)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落实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投资,加快粮食产销合作,增加粮食供给。规范粮食市场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市粮食局牵头)。适当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和保护制度(市粮食局、财政局、市委农办牵头)。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组改制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机制,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市、县(区)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市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牵头)。

(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切实改善支农服务。抓紧做好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联社的筹建工作(省农信联社莆田办事处、银监莆田分局、市人行分别负责)。积极探索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允许在县区内设立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的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的可行性。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探索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等办法,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做好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前期调研工作(银监莆田分局牵头)。

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七)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加快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研究制定加强市属企业收益收缴管理、财务预算管理和产权转让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等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市国资委、财政局牵头)。

(八)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市属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步伐。逐步培育若干有较强竞争力和扩张能力、运作规范的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组织实施好政策性破产,努力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市国资委、经贸委牵头)。加快推进国有、集体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建筑企业与勘察设计单位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积极稳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引导勘察设计单位发展成为设计事务所或大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综合设计公司(市建设局牵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开展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试点,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市国资委牵头)。

(九)加快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开放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市场,鼓励民营资本、外资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特许经营权。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制定广告位权市场化配置暂行规定,全面推行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户外广告位权。完善公用行业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监督(市建设局、规划局牵头)。

三、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十)有效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和《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区经济的意见》,推动民营经济进入“全面准入”新阶段。重点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现代服务领域推出一批适合民营企业投资的具体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市经贸委、发改委、建设局分别牵头)。积极开展莆田市莆秀高速公路利用民间资本建设试点工作(市发改委、交通局牵头)。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市发改委牵头)。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和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新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监莆田分局、市人行、市经贸委牵头)。建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银监莆田分局、市经贸委牵头)。建立健全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帮助解决民营企业在办证、用地、用工等问题上的困难,加大民营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市经贸委、国土局、工商局、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市工商局牵头),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用工环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四、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借鉴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有效做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培育福建莆田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艾力艾鞋服有限公司、莆田郭氏鞋业有限公司、福建莆田鼎安脚手架有限公司、莆田华丰鞋业有限公司、福建新大地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一批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上市后备企业。制定有利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引导带动我市创业投资健康发展。整合激活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区域性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渠道(市发改委牵头)。

(十二)整顿规范土地市场和矿产、水能资源开发秩序。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提高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占有偿使用土地的比例。优化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供应结构,合理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激活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发展适合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各类房地产。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以提高归集率、覆盖面为重点,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建设局牵头)。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出台《莆田市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水利局牵头)。

(十三)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构建内外贸经营一体化、生产与流通有机结合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重点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贸工农一体化、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积极发展适合新时期农村消费特点的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落实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做好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育现代物流市场,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市经贸委、发改委牵头)。

五、深化财政价格和投资体制改革

(十四)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继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发展。建立市对县区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缓解县区、乡镇财政困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加快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建立体系完善、反映全面、分类明细、口径可比、便于操作的收支科目体系,准确反映政府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继续完善本级部门预算改革。开展市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试点。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

(十五)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综合水价调控机制,推进水价改革,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市物价局牵头)。

(十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修订或出台市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办法和市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公示制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制等具体规定,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责任约束,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行为。制定莆田市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业主招标、项目收益权质押办法等规定,积极开展莆秀高速公路BOT建设试点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投资的新机制。继续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暂行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招投标行为(市发改委、交通局、招投标办牵头)。

六、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十七)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培育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努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大力推进劳务派遣,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改善农村劳动者和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实现稳定就业。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巩固和完善养老保险统筹体制,促进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改革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依规审批退休,防止参保人员流失和养老金增支。积极推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稳步探索农村养老保险改革新路子。研究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重点探索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障政策。规范工伤认定程序,重点推进高风险行业的参保工作。做好失业保障扩大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牵头)。

(十九)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运行质量和承载能力,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继续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试点范围,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稳步实施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制度。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按标施保。健全以紧急救援为核心的救灾工作体制,完善各级救灾应急预案和救灾物资储备、装备,增强快速反应救助能力,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牵头)。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节育措施奖励、计划生育贡献奖励、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救助等制度。实施以帮助农村二女户为主体的致富工程、安居工程、成才工程、保障工程、亲情工程(市计生委牵头)。

七、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二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认真组织实施《莆田市“十一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继续深化科研机构改革,按照建立现代科研站所制度的要求,以理顺产权关系为重点,扎实推进市属开发类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建立科技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市级科技决策和协调机制。完善科技评审制度和同行专家评议机制,探索建立评审专家信用制度,加强评审过程的监督。完善市级重大科技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理力度,着力加强科技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市科技局牵头)。

(二十一)推进教育体制改革。今年起,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市、县(区)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做好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抓好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完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市财政局、教育局牵头)。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完善政府主导、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机制。全面推行大中小学收费公示制度,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制定并实施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具体方案(市教育局、物价局牵头)。

(二十二)推进医疗体制改革。调整理顺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适时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市物价局牵头)。以中心镇为重点,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参照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完成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全市县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山区、沿海乡镇卫生院,指导受援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基本医疗、产科和急救技术服务的开展。逐步健全县(区)、乡、村三级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牵头)。继续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达到全市县(区)的40%以上。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和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做好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牵头)。

(二十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突出妈祖文化独特品牌优势,发掘妈祖文化潜在资源,制定并实施建设文化强市的政策措施,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改进和完善政府扶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公益型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改革,推动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出台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印刷发行等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领域,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逐步实现政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

八、转变外经贸增长方式

(二十四)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出口扶持政策的连续稳定,促进外经贸健康发展。贯彻名牌战略,支持出口企业创立自有品牌。实施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贴办法,提高出口竞争力。发展各种所有制中小外贸企业。积极探索新的招商方式,创新办会机制,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继续完善对开发区的奖励补助政策,支持包括出口加工区在内的开发区的发展(市外经局牵头)。

(二十五)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落实口岸通关工作的相关措施,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整合口岸资源,实现面向进出口企业、口岸中介部门与查验单位的通关数据共享和联网核查,实现网上报关报检,逐步建立口岸物流信息平台,提升口岸服务水平。深化跨地区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合作,开展港口进出货物多形式运输,扩大水陆联运实施范围,不

断拓展湄洲湾港口的有效腹地(市口岸海防办牵头)。

九、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

(二十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研究制定“十一五”机构编制工作专项规划。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机构编制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委编办牵头)。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配置,重点理顺渔业、港政、航道、环保、国土等涉海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建立涉海事务管理协调机制,提高海洋的综合管理水平(市海洋渔业局、编办牵头)。推进乡镇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撤并和机构改革试点,促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改制,实现行政运转的低成本、高效率(市民政局、市委编办牵头)。开展调查研究,拟定机构调整方案,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市法制办、市执法局、编办牵头)。发展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市发改委、数字办牵头)。

(二十七)加强政府服务窗口建设。行政服务中心,是市政府服务基层、企业和群众的便民窗口,要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这一核心,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大行政审批普查摸底清理登记工作力度,梳理、简化审批程序、环节,按照“审批效率再提高”的工作目标,着力做好“四个抓”:一是抓改革。首先,抓好行政职能与资源整合。探索把土地发证和房产确权两个窗口合二为一,实现一体化办公,一个窗口对外,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其次,改革审批方式。抓紧筹备,落实经费,统筹协调,尽快建立网上审批系统。二是抓规范。在项目审批审核的内容、程序和环节把关上,要依法依规、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做好项目审批各项工作。三是抓协调。按照“部门围绕中心转,窗口围绕企业、群众转”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做好全方位的协调工作:一要协调好审批部门之间的联系;二要协调好部门与企业和群众之间的联系;三要协调好进驻窗口和内部科室之间的联系。四是抓培训。通过培训、考察、调研,全面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他们既能吃透上级文件精神,又能了解掌握我市的实情,更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做到各个窗口能办事、会办事、快办事,把行政服务中心打造成有为、有位、有威的统一体,全面提升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效能办)。

(二十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市县区行政审批项目普查摸底清理登记工作,及时颁布《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审批责任。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审批方式的创新,探索建立和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工作机制。加强和完善对审批项目的跟踪研究和后续监督,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审批的责任主体、追究内容、追究办法等做出详尽的规定。及时提出相关调整处理意见,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许可行为。根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结果,及时调整各级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配置(市发改委、监察局、编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牵头)。

(二十九)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规划立项、编制、论证、衔接、审批、实施、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分级分类规划管理体系(市发改委牵头)。

(三十)继续推进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做好湄洲湾北岸、平海湾沿岸、兴化湾南岸岸线的科学规划利用和临港经济密集区的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理顺港口建设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湄洲湾南北岸港口资源的有效整合,加强对码头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及临海经济区等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加快湄洲湾港口一体化建设进程,提升港口发展和服务水平(市港务局牵头)。

(三十一)推进事业单位体制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积极开展教育、文化卫生和涉农事业单位等的体制改革,调整结构布局,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最大化的目标(市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农业局、编办牵头)。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依法规范公务员队伍管理。加快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推进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改革(市人事局牵头)。

十、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三十二)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明确重点,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改革任务的完成。对2006年需出台的改革政策措施,要认真研究,适时出台;对跨年度的改革任务,要合理安排改革进度,确保改革及时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综合配套。及时跟踪了解各项改革的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和年终汇总上报工作。市监察局、效能办要对年度各部门推进改革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促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三十三)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各县区、各部门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认真吸收兄弟省市发展市场经济的有益做法,努力使改革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反映客观规律。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改革观,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努力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改革举措,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尤其是对关系全局、涉及面广的重大改革,要先行开展试点工作,积累有益经验,完善改革方案,努力减少和避免风险。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要分清轻重缓急,正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各项改革都能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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