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委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06 年 9 月27日
漳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以下简称中央实施方案)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明确政策,稳步推进,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我市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生态工贸港口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根据《公务员范围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我市各级机关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是:
(一)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秘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七)各民主党派和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其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公务员范围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我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副主任、常委、专门委员会成员;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副主席、常委、委员;各民主党派委员会委员、常委、主委、副主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会长、副会长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公务员法实施入轨以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2006年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市、县、乡三级机关依次进行。
(一)公务员登记
1、登记工作采取由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机关要按照《漳州市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登记对象后,由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与本人见面后按照规定上报有关机关审核、审批、备案。
2、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由领导成员所在机关的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机关审核、审批、备案。
3、今后,通过考试录用、选任、委任、调任、公开选拔、军转干部安置、高校毕业生选调等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4、《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5、在进行公务员登记工作时,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将根据中央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另行部署。
6、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在年底前结束,市级机关登记工作原则上10月底结束,县(市、区)、乡(镇)级机关登记工作原则上11月底前结束,12月进行检查验收。
(二)确定职务与级别
1、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2、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
3、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4、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5、对己超出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机关,在这次实施公务员法入轨阶段,可以按公务员的现任职务登记,但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
6、今后,对己超职数配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机关,除新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外,不得再配备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对未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的,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再办理该机关新配备的相应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手续。
7、今后,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己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8、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三)进行工资套改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实施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文件要求进行工资套改。公务员按照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四、非领导职务设置与管理
(一)市级各机关和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对本机关或本县(市、区)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名称按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原非领导职务名称中的助理调研员改称为副调研员。因职业特点需要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三)市级机关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市级机关和县(市、区)级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四)今后,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非领导职务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使用不规范职务名称、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己经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列入参照管理单位。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我市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待中央和省文件明确后另行部署,原则上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六、组织领导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我市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机关各部门,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组成由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本部门实施公务员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漳州市的实施方案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经漳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漳州市市直机关单位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漳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要把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登记,是否按照规定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
本工作方案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漳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